一、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免保教费(在就读学校申请)
1.资助对象:在公办和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且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学期750元标准给予免除,超出补助部分需家长补交差额;对2014、2015年脱贫户儿童在公办(含教学点)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执行差异化资助政策,按每生每学期350元标准给予免除,超出补助部分需家长补交差额。
3.资助方式:家长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开学时学校按程序直接减免。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在就读学校申请)
1.寄宿生
(1)资助对象:就读于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确保脱贫户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烈士子女等。
(2)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3)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
2.非寄宿生
(1)资助对象: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九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
三、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在就读学校申请)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脱贫户家庭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按照批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2014、2015年脱贫户学生按广西差异化学生资助标准给予免除学费。
3资助方式: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开学注册时直接免除。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高中学校:兴安县兴安中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差异化每生每学期540元);兴安县第二中学、第三中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0元(差异化每生每学期360元)。
四、库区移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免学费(在就读学校申请)
1.资助对象: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普通高中学生。
2.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我县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学校:兴安县兴安中学每生每学期590元,兴安县第二中学、第三中学每生每学期395元。
3.资助方式: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开学时学校按程序直接减免。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在就读学校申请)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全部纳入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3.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在就读学校申请)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3.资助方式: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开学时学校按程序直接减免。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在就读学校申请)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3.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国家助学金。
八、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在就读学校申请)
1.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3.资助方式:按学年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一次性发放。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在就读学校申请)
1.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3.资助方式:按学年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一次性发放。
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在就读学校申请)
1.补助对象: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2.补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3.资助方式: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一次性发放。
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在县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主要以脱贫户子女身份、曾获普通高中、中职国家助学金为参考依据。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对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允许其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足额申办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自8月15日起由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
3.还款救助:当借款学生出现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患上重大疾病等情况时,无还款能力时可以申请由政府承担,须共同借款人或家人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资助政策(在县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1.补偿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县同一基层单位(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2.补偿标准:
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执行。
3.补偿方式:在基层连续服务期满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一次性发放。
兴安县教育局
兴安县学生资助中心宣
地址:兴安县教育路132号热线电话:0773-6229376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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