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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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P20250998、SP20250993 |
样品名称 |
小台芒、武鸣沃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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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5/11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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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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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兴安县果然好水果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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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 项目 |
噻虫胺、三唑磷 |
检验机构 |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5年5月10日从桂林市临桂区唐姐水果商行购进小台芒35kg,2025年5月11日从兴安县顺贵水果店购进武鸣沃柑28kg,均于2025年5月13日全部销售完,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噻虫胺、三唑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武鸣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中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噻虫胺(一种新型杀虫剂,主要用于防治水稻、蔬菜、果树等作物上的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及部分鳞翅目害虫)、三唑磷(一种有机磷类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均为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药,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其无法分辨,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此外,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充分证明其采购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要求,确保了产品来源可追溯。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处罚〔2025〕1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
整改情况:1.立即进行排查整改;2.进货时做到索证索票,加强食品安全质量。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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