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兴安县金灿熟食店经营的徐香猕猴桃)

发布日期: 2025-09-02 17:05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P20251010

样品名称

徐香猕猴桃

购进日期

2025/05/11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兴安县金灿熟食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氯吡脲

检验机构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5年05月11日从七星区申妹水果批发行处购进徐香猕猴桃12.9kg,于20250513日全部销售完,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06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氯吡脲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徐香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中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氯吡脲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主要作用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使作物果实膨大)为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药,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其无法分辨,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此外,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充分证明其采购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要求,确保了产品来源可追溯。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不罚202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

整改情况:1..立即进行排查整改;2.进货时做到索证索票,加强食品安全质量。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