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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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P20251010 |
样品名称 |
徐香猕猴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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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05/11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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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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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兴安县金灿熟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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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氯吡脲 |
检验机构 |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5年05月11日从七星区申妹水果批发行处购进徐香猕猴桃12.9kg,于2025年05月13日全部销售完,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6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氯吡脲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徐香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中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氯吡脲(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主要作用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使作物果实膨大)为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药,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其无法分辨,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此外,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充分证明其采购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要求,确保了产品来源可追溯。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不罚〔202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
整改情况:1..立即进行排查整改;2.进货时做到索证索票,加强食品安全质量。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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