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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卫字〔2023〕 20号兴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3年兴安县10项妇幼健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0 17:00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稳步实施2023年妇幼健康项目工作,兴安县卫生健康制定了《2023兴安县10项妇幼健康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县卫生健康

2023510

2023兴安县10幼健康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妇幼健康项目是促进妇幼健康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推进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健康工程。为全面加快推进2023年妇幼健康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内容

根据中央妇幼健康项目安排资金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及配套资金的分配额度,我县根据工作任务继续实施10项妇幼健康项目(其中农村及城镇困难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另行通知),包括: 1.产前筛查补助;  2.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3.免费新生儿听力筛查; 4. 免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5. 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服务;  6. 免费地贫基因诊断补助; 7.免费地贫产前诊断补助;8. 免费血红蛋白分析复筛; 9.免费重症地贫胎儿医学干预; 10.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二、项目实施

10项妇幼健康项目的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对象、项目内容、项目工作流程、免费指导标准、补助指导标准等一律按2021年各妇幼健康项目相关方案的要求实施。(其中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按2022年的方案要求实施

三、项目任务

根据2023年中央妇幼健康项目安排资金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及配套资金的分配情况,结合我县的人口数、活产数、儿童数、目标任务数等相关因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各地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任务进行分配(见附件),各机构务必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任务如期完成。

四、项目费用参考标准

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开展妇幼健康项目。

孕产妇产前筛查补助115元/人,新生儿疾病筛查67元/人,新生儿听力初筛60元/人、听力复筛120元/人、听力诊断250元/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15元/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200元/人。

免费血红蛋白分析100元/对;免费地贫基因诊断1000元/对;免费地贫产前诊断1850元/例;重症地贫胎儿医学干预,符合医学处置规范的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予以报销自付部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追踪、监管,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保障项目经费及时到位。我局对违反工作要求,不按项目标准免费提供服务、推诿、拒诊的机构要及时处理,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规范经费管理。遵循自治区财政厅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经费,保障妇幼健康项目顺利实施。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和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可统筹使用于妇幼健康项目,在各补助市县妇幼健康项目间横向调剂使用,往年项目结余资金要优先使用。我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运行。

(三)强化信息管理。辖区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所有项目的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录入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资金第三方财政投入的唯一核验依据。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定期进行项目信息的整理、分析、质控、反馈等工作,不断提高《桂妇儿信息系统》的录入率、完整率和准确率,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提高项目实施和管理质量

(四)加大宣培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开展项目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项目参与意识,为项目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基层妇幼健康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项目相关技能的培训,以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五)严格监督评估。原则上市级每年开展2次以上妇幼健康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和评估,覆盖辖区所有项目县(市、区);县(市、区)级每季度1次,覆盖所辖全部乡、镇;自治区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通过《桂妇儿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督评估,对项目工作好的给予表彰,对项目工作不扎实、任务不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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