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环兴安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MA5NJAD002
住所: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城北高速路口入口南侧50米)
法定代表人:唐良春
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在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城北高速路口入口南侧50米)对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牲畜屠宰生产活动,锅炉房正在使用一台生物质燃料的蒸汽发生器,额定蒸发量为0.98t/h,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水浴+布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遂委托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锅炉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
根据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恒晟环监字〔2025〕第07042号)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8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 32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300mg/m3)的0.28倍、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mg/m3)的0.07倍。上述行为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24日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企业基本情况、环保相关手续、污染物产生情况、污染处理是建设及运行情况、周围敏感点情况、现场开展监督性监测采样情况及企业设备设施分布平面情况等。
(二)影像证据:2025年7月24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张。
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正常排放废气。
(三)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6日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副经理赵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事实。
(四)监测报告:2025年7月24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锅炉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于2025年7月30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恒晟环监字〔2025〕第07042号)。
证明:2025年7月24日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赵辉代理该公司承认、确认及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单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限值。
4.《广西兴安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管表工〔2014〕1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4日,提供单位: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兴安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搬迁技改项目审批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兴安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我局减免处罚,理由是1.安装脱硫脱硝装置。2.安装未端氮氧化物溶解机;3.拆除备用锅炉,拆除多余的烟囱;封堵旁路排口,拆除多余排气筒;4.因受市场经济影响,行情不好导致企业入不敷出状态,经济压力较大。5.主动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1.我局之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版)》计算本案预处罚金额时,已考虑当事人按期整改的因素,正式处罚时不再重复考虑;2.安装脱硫脱硝装置、氮氧化物溶解机,确保废气各类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属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故不予以采纳;3.当事人拆除备用锅炉,多余烟囱、排气筒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处罚的情形,故不予以采纳;4.企业入不敷出状态,经济压力较大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处罚的情形,故不予以采纳;5.当事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版)》第八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即按减少拟处罚款金额14%进行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佰叁拾陆元整(100736元)。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前需先到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联系电话:0773-6228017)。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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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兴安县帝禾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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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号 |
桂市环兴安立〔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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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表现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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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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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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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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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建议 |
裁量认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元整(¥117136元整),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下浮14%,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佰叁拾柒元整(¥100737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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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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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时间 |
2025-11-7 15: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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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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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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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因子等级数值0(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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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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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2(超标因子 数量:2个以上5个以下)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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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3(排放去向 或影响区域: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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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4(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下)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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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5(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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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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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7(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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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8(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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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9(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下)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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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10(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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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裁量因子11(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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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值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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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值: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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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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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因子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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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因子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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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因子4(经济承受度 (企业类型):央企/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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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裁量因子5(产业结构类型:限制类)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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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值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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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裁量处罚金额(元) 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
1007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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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法定处罚上限(元) |
1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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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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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裁量系数 |
1.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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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系数 |
-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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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浮动系数 |
-0.14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