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使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桂林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兴安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要求,特将我局适用的上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众公示:
附件: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