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兴安镇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划定范围要求。
1.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
(1)秸秆:包括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叶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
(2)工业垃圾:包括废弃纸制品、废塑料、破布及各种纺织品、废橡胶、破皮革制品、废木材及木制品等。
(3)生活垃圾。
(4)其他:田间地头杂草、荒草、林下附植物及树木砍伐后的树根、树枝等(松材线虫病除治除外)。
2.禁烧区划定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叶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树枝叶、枯草等农林废弃物。通过现场调研收集基础数据,并结合兴安县实际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划定兴安县秸秆禁烧区,详细划定如下:
(1)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6)林地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3.限烧区划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边界为秸秆限烧区。
4.禁烧区和限烧区边界及基础信息核定原则
依据《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对划定禁烧区和限烧区边界及基础信息核定提出以下原则要求:
(1)与土地利用相协调,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农田、草地、湿地、河流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秸秆禁烧区范围内包含河流的,以秸秆禁烧区外围边界;秸秆禁烧区横跨河流的,以河流为边界;秸秆禁烧区包含山区或者丘陵的,以山脊为边界)。
(2)根据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分布图开展勘查,调查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内各类基础信息,包括所处的行政区域和地理信息、面积、边界点坐标等,进一步查明分布图上难以明确界定或具有争议性的边界,确定边界拐点地理坐标。
(3)根据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地面勘查结果,在分布图上修订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边界,形成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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