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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业务知识(四)

发布日期: 2024-08-28 17:25

61.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无业或者失业)怀孕尚未生育且连续参保缴费满9个月的,发生分娩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2000元。

62.女职工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6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64.我市女职工生育,顺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3000元;剖宫产每次支付不超过4000元。多胞胎难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5000元;

65.医疗救助中,给予应计入费用100%救助的对象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户

66.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不足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7.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8.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9.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70.医保“三大目录”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7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承诺时限是:即办即结。

7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73.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办理流程的第一步是医药机构向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74.因离职暂停缴纳职工医保后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应在三个月内参保缴费可从缴费当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75.城乡居民医保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定额资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

76.桂林市统筹大额医疗按照36元一年缴纳一次。

77.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经三重保障后,剩余住院合规费用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达3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报销,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78.一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6万元。 

79.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经三重保障后,剩余住院合规费用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80.对一类人员,经三重保障后,剩余门诊慢性病合规费用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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