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救助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
42.医保“两定点”指的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43.桂林统筹地区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管理营业面积标准为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60、50、40平方米及以上。
4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9%全额缴纳。
45.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欠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6.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44元筹集。
47.根据《广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群众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可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查实后最高可奖励10万元。
48.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就医,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承诺书原件)及提供入院记录。
49.参加职工医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一次性支取。
50.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的,从足额缴费之月计算,3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1.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全年起付线为600元,超过起付线后,在职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50%、55%、60%,全年支付限额为1200元;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的基础上提高5%,支付限额为1800元。
52.职工医保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元/床.日;居民医保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低于标准按实际支付,高于标准的部份由个人自费。
5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600元、300元、200元。
54.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75%、90%。
55.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从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6.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7.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小于5000元丙类医药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5000元以上的丙类医药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0%、20%、35%。
58.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全年最高限额为3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年无封顶线。
59.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将个人账户使用权授予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6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每人每年可用300元,年终不滚存、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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