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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业务知识(一)

发布日期: 2024-05-22 10:13

1.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 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 60%给予定额资助。

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4.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5.依审请医疗救助(非“一站式”)计入救助的范围为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由各地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 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无业或失业)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顺产、难产和多胞胎顺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2000元;多胞胎难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2500元。

8.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原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能够出具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的,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9.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

1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欠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自治区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自治区内就医购药结算,经研究,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管理服务。

12.新成立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1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9%全额缴纳,须按月连续缴纳或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14.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15.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从出生起3个月以内缴费视为从出生日期开始缴费。

16.居民医保单列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

17.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18.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等变化的,应于批准转让、分立、合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应于每月的15日前办理变更手续。

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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