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忠义、李月娥因保管不善,将兴国用(2010)第0100055-77-10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忠义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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