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秀玲因保管不善,将兴国用(2007)第(070313-1-2-1)-1-3-4-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秀玲
2026年1月1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