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君因保管不善,将兴国用(2004)第01010130-1-2-2-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美君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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