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联系方式:0773-622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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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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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顺 |
房产 |
兴安县兴安镇秦西六街 |
兴房权证(2008)字第0009882号/兴国用2007第070296-1-1-5-1-1号 |
邓小梅 | |
登记机构: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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