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2023年稳投资促消费保增长一揽子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上级驻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安县2023年稳投资促消费保增长一揽子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兴安县2023年稳投资促消费保增长一揽子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关于做好2023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全力实施“三大振兴”战略,着力稳定经济大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兴安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工业、三产方面、建筑施工业、新建商品房、招商引资、“四上企业”培育入库8项30条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完成“六保”任务,充分释放政策聚合效应,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力争全年GDP增长6%目标打牢基础。
三、扶持政策(8项30条)
(一)固定资产投资政策(4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1.县直单位方面:按照全年完成投资情况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6万元、三等奖奖励4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工作经费使用。
2.乡镇方面:按照全年完成投资情况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6万元、三等奖奖励4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工作经费使用。
3.凡在乡镇形成投资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纳入相应乡镇统计。
4.原则上谁引进的项目,由引进单位统计。
(二)农业政策(8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种植业
(1)粮食:①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规模种植主导粮食作物的:经验收合格后,水稻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含500亩),一次性给予实施主体每亩补助200元;大豆玉米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旱粮(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除外)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一次性给予实施主体每亩补助100元;②新型经营主体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实施“退果还粮”的,经验收合格后,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旱粮(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米、糁子等)达100亩以上(含100亩),一次性给予实施主体每亩600元补助。
(2)水果:新型经营主体新种和对衰退老化果园改种柑橘、葡萄、其他特色水果(桃、猕猴桃、李、甜柿)连片面积达100亩(含)以上,没有占用永久保护基本农田,经验收合格后,按800元/亩的标准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3)蔬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蔬菜产业达到产业发展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露地栽培蔬菜连片50亩以上按6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一年内同一地块种植多茬蔬菜的只补助一次。
(4)食用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食用菌产业达到产业发展要求,经验收合格后,①对种植面积(每平方米按20棒或袋计算)在5000㎡(含)-7500㎡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种植面积在7500㎡(含)-10000㎡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种植面积在10000㎡(含)-15000㎡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④对种植面积在15000㎡(含)以上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中药材:①新型经营主体新建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中药材基地(含林下种植灵芝),每亩补助300元,最高补助30万元;②对连片200亩以上(含200亩)的低产药园进行改造,每亩补助200元,最高补助20万元。
(6)油茶:对新种油茶相对连片20亩以上(含20亩)的种植户,每亩补助500元(分两年补助,第一年补助油茶苗55-65株/亩,价值约350元;第二年补助价值约150元/亩的肥料)。
6.畜牧水产养殖业
养殖场选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关环保手续和用地手续,不在禁养区内;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台帐,并全量资源化利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养殖备案。
(1)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猪产业奖补标准:新建或改扩建生态养殖栏舍2000㎡(含)以上,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10万元。(说明:生态养殖栏舍,要求封闭式栏舍,栏舍安装水帘、风机、自动刮粪机、安装防溢漏饮水设备等)
(2)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牛产业奖补标准:新建或改扩建生态牛舍2000㎡(含)以上,存栏牛300头(含)以上,发展生态养牛,达到生态养殖要求,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
(3)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羊产业奖补标准:新建或改扩建生态羊舍1000㎡(含)以上,常年存栏羊300只(含)以上,发展生态养羊,达到生态养殖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新型经营主体奖补6万元。
(4)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渔业奖补标准:采取陆基设施养殖,容积达1000立方米以上,达到生态养殖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按30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全县奖补资金不超过15万元;采取冷水资源养殖亚冷水鱼,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达到生态养殖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奖补5万元,全县奖补对象不超过3个。
全县养殖业奖补资金共安排100万元,申请奖补的新型经营主体符合奖补条件,按照先申请先通过验收先奖补的办法,直到奖补资金用完为止。
7.撂荒耕地治理
在全县范围内遴选一批撂荒达到两年(含两年)以上的耕地开展特色产业产能提升示范行动,新型经营业主体、种植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利用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蔬菜、牧草(饲料)等一年生作物,要求连片整治达到5亩以上,整治后种植作物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作物管理正常,每亩补助300元。
8.设施农业
(1)新建普通钢架大棚相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温控大棚相对连片5亩以上,经过验收合格后,单体钢架大棚每亩补助5000元,连体钢架大棚每亩补助8000元,温控大棚每亩补助30000元。
(2)实施水肥一体化滴喷灌设施农业项目连片100亩以上,经过验收合格后,水肥一体化滴喷灌设施每亩补贴300元。
9.现代农业示范区及田园综合体建设
新型经营主体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及田园综合体,对通过验收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分别奖补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并优先安排支农惠农项目。
10.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建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新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新评定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新评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建奖补资金共安排100万元,申请奖补的新型经营主体符合奖补条件,按照先申请先通过验收先奖补的办法,直到奖补资金用完为止。
11.农业品牌及休闲农业创建
(1)对新获得及监测合格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认证、“广西好嘢”品牌的新型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
(2)对新评定国家级、自治区级休闲农业及农旅融合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2.水果出口备案生产基地创建
对创建柑桔出口备案生产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每个基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工业政策(4条,牵头单位:县工信商贸局)
13.支持企业春节抢抓生产。春节期间,对全县规模工业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1-2月工业总产值超过2000万元且累计产值增速不低于15%的,(产值数据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按照2023年1-2月产值同比增量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4.推动企业增产增效。对2022年全县规模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任何季度工业总产值超过0.25亿元、当季度产值增速不低于15%的(产值数据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按照当季产值增量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季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5.加快竣工项目达产。对新建入规企业在2023年任何季度形成无基数工业总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产值数据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按照当季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增量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6.《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支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兴政发〔2022〕7号)文件仍然有效,如该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由县工信商贸局负责解释。
(四)三产方面政策(3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广体旅局)
17.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限额以上批发业
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且增幅不低于26%的,按增量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限额以上零售业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且增幅不低于25%的,按增量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限额以上住宿业
年营业额超过200万且增幅不低于50%的,按增量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限额以上餐饮业
①年营业额超过200万且增幅不低于30%的,按增量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②凡办酒席50桌以上,免费赠送给承办酒店本地特色酒2件,凡100桌以上的宴席,免费赠送给承办酒店本地特色酒4件。
18.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年营业额增幅不低于30%,按增量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9.旅行社年度组团奖励
在兴安境内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景点且夜宿兴安宾馆、酒店1晚(含)以上:
(1)年度游客人数达到5万(含)-10万(不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年度游客人数达到10万(含)-15万(不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年度游客人数达到15万(含)-20万(不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4)年度游客人数达到20万(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建筑施工业政策(3条,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1)县内现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23年9月30日前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并承诺不迁出本县的,分别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承诺不迁出本县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成立子公司奖励
(1)县外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兴安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且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本县的,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自2024年起,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额为基数,对企业实行年度纳税增量奖励,即将本年度企业纳税增量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3)子公司自在兴安县注册成立之日起,视同为县内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若违反承诺迁出本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22.民营施工企业奖励
兴安县辖区内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交由县内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承建,以县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所缴纳税额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0%,对项目投资人给予奖励(资源型项目除外)。
(六)新建商品房政策(2条,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3.契税补贴政策
(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和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凡在契税减免活动期间购买兴安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公寓等)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全额缴纳契税的个人(单位),按购房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补贴。
(2)契税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予以发放,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3)所购房屋为预售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契税补贴按实际面积补贴。
(4)购房人申请购房契税补贴的时间为契税补贴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购房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契税补贴的权利。
24.交房政策
现已满足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基本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凡购买兴安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公寓等)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全额缴纳契税的个人(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的房地产项目,享受交房即交证。
(七)招商引资政策(4条,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
25.外资企业奖励
(1)针对兴安县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1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针对在兴安注册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增量部分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6.对招商引资作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给予奖励
针对全程参与招商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落地起重大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完成1个实际到位2000万以上的项目,可予以嘉奖,完成2个实际到位2000万以上的项目,可记三等功。
27.对招商引资作突出贡献的非公职牵头人员
围绕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四大主导产业招商的先进个人,完成实际到位2000万以上每个项目奖10万元,50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奖20万元,多个项目可以累计。
28.人才引进奖励
(1)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博士、国内外专家型人才(参照桂林市专家型人才鉴定标准,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给予企业3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2)新入驻企业的高管及技术人才的子女享受就近入学待遇。
(八)“四上企业”入库政策(2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县工信商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广体旅局)
29.对上半年通过月度入库方式的“四上”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下半年月度入库的“四上”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入库的“四上”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
30.四上企业“荣誉称号”评定、授予(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1)对所有规上企业授予兴安县“四上”企业荣誉称号。
(2)制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对达到标准的“四上企业”授予“兴安县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3)制定荣誉市民评定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个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附则
31.县本级其他支持稳投资促消费保增长相关政策中与本支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支持政策为准。国家、区、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类项目县级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32.申报企业当年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33.自政策措施执行后,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报奖励,企业向牵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牵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审定结果公示,报县政府批复后可拨付奖励资金。
34.本政策措施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5.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解读 兴政发〔2023〕5号 《兴安县2023年稳投资促消费保增长一揽子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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