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兴安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环规范〔20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兴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核心目标是解决农村污水治理中存在的设施管理缺位、运行不稳定、责任不清等问题,通过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运维流程、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督考核,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助力乡村振兴。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适用范围:兴安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
(二)定义明晰:
1.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禁止工业废水、养殖废水等非生活污水直接接入。
2.预处理要求:民宿及农村餐饮业污水需经格栅井、隔油池、生化滤池等预处理达标,并经运维单位评估、运维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入设施处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职责分工:多方协同,权责明确
(一)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经费,并组织各方在两年内完成对不正常运行设施的整改、优化或退出。
(二)运维主管部门: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相关部门协作
1.县发改局:探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确定农户付费标准。
2.县财政局:保障资金并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资金监管。
3.县水利局:将河湖长制延伸至村级,并加强设施的防洪保障。
4.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衔接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5.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近郊村庄延伸覆盖。
6.兴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并根据处理规模开展季度或不定期巡查。
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日常巡查、问题反馈与整改跟踪,并指导村级组织监督维护,在兼任运维主管部门时还需履行相应主管职责。
8.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将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日常巡查、问题上报,并配合专业工作、调解纠纷及宣传引导村民。
9.村民:负责自家户内污水设施的维护、接入和房前屋后卫生,并监督与上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异常情况。
四、运行维护:科学规范,全程管控
(一)运维模式
1.第三方专业运维:适用于技术复杂设施(如动力生物处理设施),需签订合同明确权责。
2.属地自行运维:偏远小型设施由乡(镇)或村集体管理,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二)日常管理要求
1.定期检查:设备(提升泵、曝气机等)、管道清理、水质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为必测指标)。
2.台账制度:记录巡查、检修、污泥处置等全流程信息,确保可追溯。
(三)应急管理
1.设施停运需提前15日报备。
2.故障须24小时内上报,15日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需提交方案延期。
(四)村民监督机制
1.在村内公示运维信息(范围、巡检时间、监督电话)。
2.构建“市-县-乡-行政村-自然村”五级信息员制度,问题
逐级上报、快速响应。
五、有序退出机制:动态调整,环保优先
(一)退出条件
在满足“三基本”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对因水量锐减、设施荒废、村庄规划变更、纳入城镇管网、设施损毁无法修复、严重损坏或治理模式变更等六种情形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可启动有序退出。
(二)退出程序
需经主管部门制定方案、部门现场核实会签、报请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实施、联合现场核实验收、提交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备案等7个步骤,确保退出合法合规。
六、资金保障:多元投入,透明管理
(一)财政支持:县财政将运维经费纳入预算,严禁截留、挪用。
(二)费用分担:探索“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按“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合理确定农户缴费标准。
七、监督考核:压实责任,确保实效
(一)绩效考核:将设施运维纳入政府考核,生态环境局定期通报问题并要求30日内整改。
(二)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运维经费拨付依据,倒逼服务质量提升。
八、政策亮点与实施意义
(一)多方共治: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和村民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治理模式。
(二)动态适应性:引入有序退出机制,避免资源浪费,支持设施动态调整。
(三)科技支撑:明确水质监测标准,依托第三方专业力量提升运维效率。
(四)透明监督:五级信息员制度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保障问题快速解决。
九、实施与展望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兴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来将通过实践优化管理细节,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上级政策衔接,推动农村污水治理从“建好”向“管好”转变,为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长效保障。
通过上述措施,兴安县将构建起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助力实现生态宜居的乡村振兴目标。
相关文件:兴政规〔2025〕5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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