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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兴政规〔2025〕1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1-08 10:10

202519兴安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禁火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当前兴安县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禁火通告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

1. 2025192025116

2. 2025123日至202526日。

禁火范围:兴安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禁火规定: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生产性用火)

四)禁火期间要求:各乡镇应在林区主要进山路口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卡点,安排专人上岗值守,并加强巡逻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应当立即向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警电话:12119

五)处罚措施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单位:兴安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773-6222233



相关文件:兴政规〔2025〕1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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