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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兴政规〔2024〕3号 兴安县发布清明“广西三月三”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4-03-29 18:25

2024329兴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清明节和“广西三月三”临近,传统民俗祭祀、野外农事生产用火交织,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违规野外用火明显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给森林火灾防控带来严峻挑战,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禁火通告。
  为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控,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兴安县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发布清明节和“广西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2024年4月1日起至15日止,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含经审批的生产性用火)。

禁火令要求,禁火期间实行“四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严禁墓地祭祀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林事农事用火;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吸烟、野炊、烧蜂、烟熏捕猎等野外非生产性用火。
  此外,兴安县将加强清明节和“广西三月三”期间值班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景点等重点防火区情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严格管控,杜绝人为火灾发生。
  兴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醒广大市民,为了避免烧纸钱等传统祭祀方式引起火灾,要切实做到“火在人不离、火熄人再走”,在祭祀方式上,倡导用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祭扫方式来寄托对逝者的怀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或110进行报告。

违反禁令处罚措施凡在森林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单位:兴安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773-6222233

相关文件:兴政规〔2024〕3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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