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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兴政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6-08 17:25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坚决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确保完成2022年粮食生产各项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桂林市出台的粮食生产激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出台目的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由于粮食生产自然风险高,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成本价格逐年上涨,投入大幅增加,粮食价格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因此种粮收益微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种植粮食积极性不高。县人民政府出台《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并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生产者进行补助,可以通过补助增加种植户的种粮收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使农民自觉地加强耕地保护利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坚决夯实我县粮食安全基础,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三、政策依据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厅发〔2022〕7号)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桂农厅电[2022]8号)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

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稳粮食兴产业强农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3号)

四、主要内容

(一)早稻种植补助

1. 补助对象及申报条件。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早稻插秧、规模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以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济实体。

2. 申报时间。2022年6月10日前申报。

3. 补助标准。按1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双季稻种植补助

1. 补助对象及申报条件。2022年种植双季稻面积50亩(非复种面积,以下同)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主体,以及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20亩以上的农户(包括散户)。申报双季稻补贴的生产者不能同时申报早稻补贴。

2. 申报时间。2022年8月31日前申报。

3. 补助标准。按2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1. 补助对象及申报条件。2022年在兴安县范围内,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及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主体。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在相同地块开展两造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单造面积达申报条件以上的,可按复种面积申报。

2. 补助标准。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建设的核心示范片(面积50亩以上,按“2+3”模式种植),按1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助;非核心示范区按5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助。

3.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在2022年9月底前自愿申报。

(四)规模旱粮种植补助

2022年在兴安县范围内,连片种植旱粮(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除外)3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按8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利用幼龄果园间套种大豆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按4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在2022年9月30日前自愿申报。

(五)“退果(林)还粮”种植模式补助

2022年在兴安县范围内的水田实行“退果(林)还粮”的农户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主体,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退果(林)还粮”种植模式补助,补助标准600元/亩。单个生产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0元。

申报条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砍伐果树(林木)并完成一季粮食作物播种的水田,生产主体必须提供相片等佐证材料。已申报“退果(林)还粮”补助的生产者不得同时申报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助。

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在2022年7月10日前自愿申报。


文件公开地址:关于印发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的通知 兴政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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