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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6年1月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6-01-26 09:0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兴农(渔政)罚〔2026〕1号 文某聪非法使用电枪电捕鱼的方法进行捕鱼案 文某聪 / / 文某聪于2026年1月11日23时10分左右在兴安县溶江镇周家村河里想用电枪电捕鱼,返回路上被兴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 种类:1.没收非法捕鱼工具(新型电枪2只、氧气瓶2个、潜水服1套、氧气泵1个、鱼桶3个、鱼篓1个);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方式:将罚没款缴纳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县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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