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兴农(渔政)罚〔2026〕1号 | 文某聪非法使用电枪电捕鱼的方法进行捕鱼案 | 文某聪 | / | / | 文某聪于2026年1月11日23时10分左右在兴安县溶江镇周家村河里想用电枪电捕鱼,返回路上被兴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 | 种类:1.没收非法捕鱼工具(新型电枪2只、氧气瓶2个、潜水服1套、氧气泵1个、鱼桶3个、鱼篓1个);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方式:将罚没款缴纳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县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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