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整合〔2024〕29号)要求,分配给我县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572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4193万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向3443万,少数民族发展方向750万),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1533万元。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际,现将兴安县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予以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一、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设施资金(含屯级道路、产业道路、乡村规划编制、人饮保障工程等)共计1516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765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751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含产业以奖代补、产业发展配套设施、新型集体经济、小额信贷贴息等)共计2833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2066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767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三、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共计750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其中,用于项目管理费不高于7.5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四、用于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共计80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五、用于就业帮扶补助资金共计500万元(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六、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费共计47万元(不含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管理费)。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32万元,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15万元。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兴安镇教育路39号)
联系电话:0773—6222590;
电子邮箱:xaxxczx@guilin.gov.cn;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电话:12317。
附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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