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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12 16:0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11号)要求,分配给我县2024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784万元。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际现将兴安县2024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予以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一、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设施资金(含屯级道路、产业道路、乡村规划编制、人饮保障工程等)共计139.45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含产业园区配套设施、新型集体经济、产业沟渠等)共计402.34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三、用于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共计50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四、用于就业帮扶补助资金184.37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五、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费共计7.84万元。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兴安镇教育路39号);

联系电话:0773—6222590;

电子邮箱:xaxxczx@guilin.gov.cn;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电话:12317。 

附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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