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11号)要求,分配给我县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784万元。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际,现将兴安县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予以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一、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设施资金(含屯级道路、产业道路、乡村规划编制、人饮保障工程等)共计139.45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二、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含产业园区配套设施、新型集体经济、产业沟渠等)共计402.34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三、用于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共计50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四、用于就业帮扶补助资金184.37万元。支持项目信息见附件。
五、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费共计7.84万元。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兴安镇教育路39号);
联系电话:0773—6222590;
电子邮箱:xaxxczx@guilin.gov.cn;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电话:12317。
附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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