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五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27号)要求,现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2022年第五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兴政函〔2022〕88号)予以公告(内容详见附件),批复内容如下:原则上同意你们报来的关于兴安县2022年第五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本批次资金共计300万元,其中用于产业发展资金15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50万元,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施项目信息详见附件。根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的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面上村不超过30%,用于脱贫村要达到70%以上,请你们严格按批复方案使用资金,并于60日内完成本批资金项目审批工作。
诉监督单位名称、地址:兴安县乡村振兴局(兴安镇兴桂路21号)
兴安县财政局(兴安镇志玲路447号)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兴安县乡村振兴局:0773-6222590
兴安县乡村振兴局邮箱:xaxfpb@guilin.gov.cn
兴安县财政局电话:0773-6222151
兴安县财政局邮箱:xacz@guilin.gov.cn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电话:12317
兴安县乡村振兴局
兴安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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