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单位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第二部分:兴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兴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单位预算公开报表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要求,我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限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负责做好县城区内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县城内城市道路、公共照明、燃气行业、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市容秩序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人行道占道停放车辆管理、向河道倾倒垃圾废物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四、负责对县城内户外广告的定点、设置进行审批监察以及门店招牌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进行监督管理等市容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五、负责执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规范,组织对县城内涉及城市管理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其他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六、负责县城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队成立于1991年7月29日,当时的名称是:兴安县城区管理监察队。1997年7月21日,经兴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我队更名为:兴安县城建监察大队。2021年12月17日经县委编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兴安县城建监察大队更名为兴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调整为副科级,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不变。我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制有23个,现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11名,事业编制5名。内设机构有:(一)办公室、(二)市容秩序中队、(三)燃气管理中队、(四)灵渠水街管理中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中队长(主任)4名。
第二部分:兴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我单位总收入576.19万元,总支出576.19万元(不含财政拨款上年末列支结转收支数)。总收入较上年减少96.12万元,减少1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项目预算收入。总支出较上年减少1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城乡社区支出中项目预算支出。
二、单位预算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我单位总收入576.19万元,较上年减少96.12万元,减少1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项目预算收入。单位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占比100%。
三、单位预算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我单位总支出576.19万元,较上年减少96.12万元,减少15%,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城乡社区支出中项目预算支出。单位支出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3.91万元,占比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1.52万元,占比2%,行政单位医疗10.66万元,占比1.8%,公务员医疗补助1.2%,城管执法504.16万元,占比88%,住房公积金18.73万元,占比3%。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08万元,同口径比2024年减少0.02万元,下降1%,具体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2025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5年预算安排3.79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2025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5年预算安排3.79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接待费2025年预算安排0.29万元,比上年减少0.1万元,下降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我单位事业单位运行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2.32万元,水费0.9万元,电费0.8万元,邮电费1.46万元,差旅费5万元,会议费0.29万元,培训费0.29万元,公务接待费0.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8.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2万元。我单位2025年事业单位运行经费预算26.05万元,较上年减少4.01万元,减少1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工会经费减少、适当控制预算编制。
八、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1.3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0万元,工程类采购0万元,服务类采购1.35万元。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5年无国有资产占用相关情况。
十、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5年所有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自治区本级项目0个,预算资金0万元;对下转移支付项目0个,预算资金0万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兴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预算公开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表1)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表2)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表8)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表9)
十、政府采购预算表(表10)
十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表11)
十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表12)
十三、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表13)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5年部门预算报表(财政审核)(桂林市本级预算公开表)_2025-03-14.xls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