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人口认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4年11月4日公开发布的《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兴政规〔2024〕4号)同时废止。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人口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移民人口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准确有序推进,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19〕54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广西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及《广西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人口认定。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三条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阶段,搬迁安置人口及户籍的确定以《禁建通告》发布之日(即2019年12月24日)为截止日。实施阶段以2020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计算搬迁安置人口的截止时间为搬迁安置人口认定实施阶段公示结束之日的24时止。从搬迁安置人口认定结束第二日起至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之日止,符合本认定办法的新增人口只补偿基础设施费;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第二日起至搬迁之日(搬迁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布)期间符合本办法的新增人口只补偿搬迁费。
第四条移民人口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核、确认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五条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居民迁移线范围内的人口和居住在迁移线外受影响按规定需要搬迁的人口。
(一)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认定实施阶段公示结束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安置人口:
1. 2019年12月24日止户籍、房屋均在水库淹没区的农业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员除外)。
2. 2019年12月24日至搬迁安置人口认定实施阶段公示结束之日期间合法婚嫁[含入赘,婚嫁带入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起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出具残疾证)子女]、出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薄)、依法收养(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薄),且户籍迁入库区的人员。
3. 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出具县人民武装部或相关单位证明)。
4. 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出具学生证、学籍证明)。
5. 因就读大中专学校将户口迁出库区,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之日前,未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且户口迁回库区的人员(出具户口薄、报到证、毕业证)。
6. 正在服刑的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搬迁公告截止之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1. 已登记为搬迁的人口,在搬迁公告截止之日前将户口迁出或已死亡的。
2. 户籍不在搬迁范围,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3. 杂房和附属设施在搬迁范围、住房不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
4.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离退休人员,在搬迁公告截止之日前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成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现役军官及退役军官、已安排就业的退役军人、已考入各类军校有军籍的学生。
5. 自《禁建通告》发布后,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以上这几种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对因其他情况迁入的人员一律不列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六条特殊情况
(一)在库区有房产,但其房产所有权人的户籍全部不在库区的,该房产所有权人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二)在库区有房产、常年在水库淹没区生产生活并有生产资料的半边户,其在库区外没有房产,确需重建居住的,可随原村(组)在规划安置区内按规定安排宅基地。
第七条搬迁安置人口认定过程中需要调查房屋产权的由县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2019年12月24日后将房屋过户或交易给他人的,视为搬迁范围之外有房产。
第三章生产安置人口认定
第八条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收耕园地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九条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数量=该村民小组被淹没影响或工程征收的耕园地面积÷该村民小组淹没或征收前人均占有耕园地面积。
第十条生产安置人口指标能够分解到户到人的,由村民小组分解到户到人;不能分解到户到人的,核定到村民小组。
第四章移民人口认定工作责任和程序
第十一条移民人口认定工作由兴安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牵头,相关乡镇及兴安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协助配合,依据本办法和移民搬迁的范围、时间,组织开展移民人口的核实工作。县人民政府、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机构联合成立指导组,指导开展移民人口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人口认定的张榜公示实行三榜定案制,每榜公示期7天。
1. 第一榜公示。第一榜公示后,权属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则需在公示截止日前向所在村委会、乡(镇)或直接向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所在村委会、乡(镇)及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对权属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并归类汇总。对确需进行复核调查的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复核,无异议后的复核调查结果需经申请人及调查工作组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2. 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是对第一榜公示后的复核调查结果进行公示,若权属人对复核调查汇总的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则需在公示截止日前提出书面意见或复核申请,复核程序同第一榜公示。
3. 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是对第二榜公示后的复核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第三榜为终榜,对此榜仍有异议的,不再复核,可以采取其他法律途径救济,但不影响认定进度。三榜公示期满后,县人民政府汇总搬迁安置人口数量,并按程序提交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三条在进行移民人口认定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杜绝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其他未涵盖的特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同库同标准的原则,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兴安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兴安县人民政府委托兴安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4年11月4日公开发布的《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身份认定试行办法》(兴政规〔2024〕4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文字解读】兴政规〔2025〕6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上桂峡水库扩容工程移民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