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4503250018432637/2024-02193 效力状态:有 效
发文单位: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3-28
标题:兴政规〔2024〕2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即发日期:2024-03-28 失效日期:2029-03-28
发文字号:兴政规〔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28
兴政规〔2024〕2号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2024-03-28 来源:兴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03月28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更好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兴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期:全年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地弓、弩弓、弹弓、粘网、流笼、犬捕、鹰抓、电击猎捕(如高压逆变器、野外拉线等)和电子诱捕(诱鸟器、鸟声音播放器等)、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水灌、火攻、烟熏、掏窑、挖洞、陷阱、网捕、手捕、笼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国家、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广西林业官网(www.gxly.cn)查询。
五、其他情形: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
六、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
兴安县林业局 0773—6222149
兴安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 0773—6224473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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