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4503250018432637/2021-01126 效力状态:失效
发文单位: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5-31
标题:兴政规〔2021〕1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即发日期:2021-05-31 失效日期:2023-05-31
发文字号:兴政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5-31
兴政规〔2021〕1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来源:兴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提升乡村风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桂林市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住建〔2020〕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管控,包括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设计管控、宅基地管理、建设管控、监管执法等工作。
兴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原址重建、改建、扩建的农房,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执行农房建设规划管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施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第五条各乡镇应及时完成“多规合一”实用、可操作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村庄规划对于农房建设的管控内容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尚未完成“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的村庄,农房建设按本办法实施管控。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优先原则。各乡镇应及时完成“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尚未完成“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的,按原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水利、林业等其他相关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应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
(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强化审批管理和监督。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原基拆建、集中建房。能够利用原宅基地申请建房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异地新建。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三)方便群众原则。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让群众少跑腿,让服务更到位,各乡(镇)应落实联合会审、村级代办等便民制度。依托“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农房建设数据库,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让群众少提交材料,并应当免费提供建房通用图集。
第三章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推动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监管执法工作。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处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等;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三)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负责将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审查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五)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农村新增用地需求的沟通协调;
(六)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农房违法建设集中查处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和县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
(二)牵头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紧邻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三)负责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五)负责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处,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对农房选址、占地面积进行审核。将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六)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落实“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
(七)负责指导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完善监督检查和事前到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统筹与农转用审批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技术培训;
(八)开展规划动态监测预警,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完善。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依据本地农房建设图集,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房风貌管控,负责组织开展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以及及时修订完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三)结合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
(四)指导乡镇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分户、农房门牌发放工作,农房违建禁发门牌;
(二)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将农房管控纳入村规;
(三)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播体育和旅游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供水、供气和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通水、通气和接电等。
第十三条县委组织部、县督效办负责将农房管控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房建设规划管控的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
(二)负责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
(三)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备案。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督员,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
(六)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用地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建筑质量综合验收和乡容村貌管控工作,乡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七)负责查处乡镇、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负责对农房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组,推广农民公寓建设,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加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
第十五条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职责:
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简称“四所合一”机构)加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根据授权或委托统一承办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相关审批管理业务和执法工作,业务上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落实农房审批承办人员,定人定岗定责,科学设置受理岗、审核岗、审批岗、办结归档岗并明确岗位负责人。
(一)负责具体经办宅基地、农房建设相关审批业务,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和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
(二)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三)负责加强报建服务和农村住宅建设过程监管,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局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
(四)负责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管员责任,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负责对村级网格化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负责审议村庄规划文本,审议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形成相关决议,在村庄内公示。将审批后的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二)负责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做好与资格审查的衔接。
(三)负责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将农房管控工作纳入城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建立村级农房管控协调机制,建立村第一时间巡查3日内上报、乡镇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的有效机制。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网格管理员)负责日常巡查,收集掌握农房违法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报告村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职责:
(一)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自治程序加强农村建房引导和督查,指导村民办理农房建设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申请人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在1日内及时报告村民委员处理。
第四章规划选址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涉及使用林地的,审批流程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选址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建房选址还应当满足公路、河道两岸、水库、灌溉区、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相关用地安全防护距离。
新增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各乡镇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县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
(二)选址方式。各乡镇按照“三统一”的要求先行做好村民集中居住点、零星住房规划选址工作。各乡镇应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衔接,编制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章农房建设审批
第十九条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正房)、附属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禽畜舍(规模经营性养殖除外)以及庭院等所占土地的总面积。
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文物部门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传统村落古民居应当保留。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一)申请条件。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二)用地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余地区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
村民住宅和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四)建设标准。
1.层数标准: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四层(地下室不计入层数,不计入450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内),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第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第三、四层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得超过14.5米(至建筑檐口),第四层应退不少于三米退台,屋顶必须做坡屋顶(全坡或半坡),坡屋顶也可全坡不退台。坡屋面檐口至坡顶的高度不超过2.2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一层计算层高。
2.建筑占地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含走廊、门廊、阳台等。挑檐宽度不超过0.50米的,其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占地面积。
3.带图审批:建房设计图应从《通用图集》中选取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实行带图审批。
如果涉及地下室建设的,应带图审批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不得损害既有设施,不得超出批准的房屋用地范围。
(五)建筑风貌。
1.统一图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兴安县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各乡镇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图集交由乡镇或县自然资源局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引导村民住宅与兴安县的山水环境相协调。控制好整村建筑风貌,鼓励建筑色彩采用灰白或暖黄或暖红色系建筑色彩,要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建设。
2.规划引领。建房户选取(设计)的住房设计图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做到与农村风格、面貌相融合,注重传统乡土工艺建造方式的传承,鼓励使用绿色节能、装配式建筑等创新技术。鼓励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内修建院落,院落用地面积从严控制,农村院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50%,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建设,高度不得超过1.2米,院落围墙需带设计图纸一并审批。任何人不得违法圈地建造围墙。
第二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乡村)建设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将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他人后再申请的。
(六)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建设许可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到村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和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由承办人协助填写。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申请宅基地。
(二)村民小组初审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村民小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村民代表实地调查,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房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四所合一”机构);
(四)乡镇政府审批。
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理后,对农房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四所合一”机构有关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签署意见;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根据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章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二)对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安全要求的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县自然资源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动态巡查和用地性质监管。
第七章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户口簿原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件进行现场核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建立村庄规划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县农房建设管控办公室对各乡镇每月巡查一次,乡镇对所有村屯每周巡查一次,村委会对各村屯每日巡查一次,实行零报告制度。依法对现场实施监管,巡查人员发现违反村庄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置,制止违法后果扩大。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乡镇应每季度向县农房建设管控办公室汇报一次辖区内农房管控情况,县农房建设管控办公室每年年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农房管控情况。
各乡镇长对农房管控情况每年年底应向县政府常务会作书面述职。
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应完成县辖区内不少于20%的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
第二十六条强化督查考评。将农房管控工作作为全县乡村振兴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农房管控工作考评检查清单,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考评指标,组织开展年度考评,确保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农房建设和执法监督管理到位。
县督效办与县委组织部对乡镇及村委实行网格化绩效奖惩。如网格化管控到位,召开区、市、县现场会的乡镇及村委,视情况给予综合绩效加分;如果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乡镇及村委,依法严肃追责。乡镇如出现3户以上违法建设并未及时查处拆除的,当年绩效奖降低一个等次;村委出现1户违法建设并未及时查处处理的,当年绩效奖直接降为三等奖;发现未经审批占用耕地建房、1年内出现3户违法建房未报告等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乡镇、村委当年绩效奖,并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建房超过本办法规定建设面积部分,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安、供水、供气、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供气和接电。乡镇人民政府加快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建立农房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农房用地管控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农房规划管控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农房风貌管控和安全质量管控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和办理不动产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镇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公示范文
9.会议记录范文
10.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相关部门职责表
11.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图
12.兴安县拆除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简易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材料公开地址:解读《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兴政规〔2021〕1号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