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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1〕17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3 11:05

索引号:114503250018432637/2021-01219                   效力状态:有效

发文单位: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12-10

标题:兴政发〔2021〕17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发日期:……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12-13

兴政发〔2021〕17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13   来源:兴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关单位:

现将《兴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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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20156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辖区消纳场的审批;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回填等日常工作进行巡查对各乡镇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行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实体围挡、出口路面硬化、洗车设施配置、洒水控尘,督促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防止车辆带泥和未密闭上路;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随产随清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定期更新和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价格信息。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等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车辆违反通行规定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市管理监督局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县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农用车和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或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或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处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运。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县城市管理监督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及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申请消纳的单位应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及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许可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通行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及有效期限,并抄报交警大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因突发事件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暂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减缓后需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须补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公司化管理,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对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处置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在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时应当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的意见。

第十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 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二)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摊铺、碾压,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三)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四)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五)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报告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消纳建筑垃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予以核销,并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抄报县人民政府。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第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设置实体围挡,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包括硬化出口道路、设置冲洗槽、沉沙井、高压水枪或其他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配备监控设施;(三)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分包或交给个人承运;(二)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清理干净,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低于车厢挡板)、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四)实行专业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撒落、飞扬;(五)随车携带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六)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七)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第十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运输、超速行驶的,由县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按程序给予处分: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第二十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兴安县建筑材料及渣土管理办法》(兴政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公开地址:解读《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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