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级驻兴有关单位:
《兴安县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兴安县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 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2023年8月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以下标准界定:
(一)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级驻兴有关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以下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党内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内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等文件,各单位印发的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规划、告示等文件。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级驻兴有关单位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清理。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
4.已经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已经超过适用期的;
2.规定的对象已经不存在的;
3.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4.规定的事项或者任务已经完成,自然失效或者实际已经失效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后继续执行的;
2.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3.部分规定操作性、实用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和完善的;
4.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调整的;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修订的。
四、清理步骤
(一)梳理阶段(9月6日至9月11日)
各单位要对起草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参照清理标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形成拟废止、拟失效、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3)。
初步清理意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9月11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同时报送所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没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实行零报告。(联系人:邓朝允,联系电话:6220635、15678358128,电子邮箱:xaxsfjwsg@guilin.gov.cn)
(二)审核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
县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公布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司法局应当将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决定废止、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各单位应当将决定废止、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备案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后15日内,要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决定废止、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等有关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备案;由县司法局将单位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严把清理标准。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严谨、高效、有序进行。要逐件排查,摸清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切实达到清理效果。清理工作完成后,若出现该废止的未决定废止、该失效的未宣布失效、该修改的未进行修改等情形,或者将不再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修改等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失效)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