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国有粮食企业、各相关粮食企业、局相关股室:
为强化粮食流通监管,规范粮食购销秩序,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202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6年粮食流通和储备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18日
2026年粮食流通和储备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强化粮食流通监管,规范粮食购销秩序,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和政策性粮食承储(存)单位。
检查方式: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检查事项
(一)政策性粮食经营监督检查
1.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与安全生产情况;2.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3.储备粮规章制度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2.收购品种、质量、价格等信息告知公示情况;3.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情况;4.售粮款支付情况;5.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况;
6.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单独储存情况;7.粮食收购数据报送情况;8.接受委托的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三)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
1.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2.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3.政策性粮食加工使用情况;4.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监管情况。
(四)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粮食质量安全状况;2.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3.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4.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情况;
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监管和处置情况。
(五)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建立经营台账情况;2.报送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3.经营台账保存年限情况。
(六)粮食运输工具监督检查
1.粮食运输工具、容器卫生安全情况;2.粮食与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的情况。
(七)仓储设施监督检查
1.仓储设施备案情况;2.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情况;3.仓储设施租赁管理情况;4.违规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情况。
(八)储粮安全监督检查
1.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技术执行情况;2.仓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3.账卡簿管理情况;4.储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异常粮情情况;6.超限装粮情况;7.包装粮堆垛情况;8.储粮技术使用情况。
(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3.落实临时动火、用电、设备检修等审批制度及作业现场管理情况;4.各种警示标识、标牌设置情况;5.储粮安全设备配备情况;6.高空防护、防爆、防雷、防汛措施落实情况;7.化学药剂管理情况;8.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
1.储备粮数量情况;2.储备粮质量情况;3.粮食收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4.储备粮规章制度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十一)属地中央事权政策性粮油食品安全和中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1.粮食质量情况;2.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各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粮食购销和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性,突出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认真研究制定本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诚实守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年度检查不得超过2次,对同一家企业年度检查不得超过2次,检查比例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要充分优化检查任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凡检查必经审批,必有检查通知,通过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发起检查任务,实施“扫码入企”,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实现行政检查全过程监督。开展检查前,按要求完善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监督管理事项信息,开展执法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要规范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执法公示相关规定。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对符合《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要严肃查处。
(三)创新监管,注重实效。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检查方法,充分发挥12325热线监管作用,灵活运用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信息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附件:1.兴安县本级202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
2.《政策性粮食经营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等10个表
附件:
兴安县本级202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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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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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性粮食(县级储备)经营监督检查 |
1.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与安全生产情况; 2.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3.储备粮规章制度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4月1日—10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七号,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下同)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47号令)第七条、第四十三条。 4.《兴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兴政办〔2021〕25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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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收购监督检查 |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 2.收购品种、质量、价格等信息告知公示情况; 3.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4.售粮款支付情况; 5.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况; 6.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单独储存情况; 7.粮食收购数据报送情况; 8.接受委托的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8月1日—11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2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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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督检查 |
1.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2.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 3.政策性粮食加工使用情况; 4.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监管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5月1日—10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六、七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3.《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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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食质量安全检查 |
1.粮食质量安全状况; 2.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3.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监管和处置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5月10日—11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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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1.建立经营台账情况; 2.报送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3.经营台账保存年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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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5月10日—11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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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食运输工具监督检查 |
1.粮食运输工具、容器卫生安全情况; 2.粮食与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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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4月1日—10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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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仓储设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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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设施备案情况; 2.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情况; 3.仓储设施租赁管理情况; 4.违规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5月10日—11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七号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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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储粮安全监督检查 |
1. 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技术执行情况; 2. 仓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3. 账卡簿管理情况; 4. 储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异常粮情情况; 6. 超限装粮情况; 7. 包装粮堆垛情况; 8.储粮技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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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5月10日—11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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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生产检查 |
1.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3. 落实临时动火、用电、设备检修等审批制度及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4. 各种警示标识、标牌设置情况; 5. 储粮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6. 高空防护、防爆、防雷、防汛措施落实情况; 7. 化学药剂管理情况; 8.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1月1日—12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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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 |
1. 储备粮数量情况; 2. 储备粮质量情况; 3. 粮食收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 4. 储备粮规章制度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3月1日—12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4.《兴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兴政办〔2021〕25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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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属地中央事权政策性粮油食品安全和中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1. 粮食质量情况; 2. 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情况。 |
不少于本级监管对象的20% |
2026年5月10日—12月30日 |
日常检查或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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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有变动,以检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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