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
为切实做好2026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6〕2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2026年兴安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兴安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新城疫。对猪实施猪瘟全面免疫,对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皮肤病。各乡(镇)根据辖区内牛结节性皮肤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对牛只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县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县农业农村局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山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二、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疫苗免疫,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
(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并组织抓好落实。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公布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企业及养殖场(户)应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不再发放自治区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规模以下的养殖户如要开展“先打后补”,可自主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参照规模养殖场实施。对其他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时效,确保免疫密度。
(四)加强技术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等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以及个人防护要求。
(五)规范免疫操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在“牧运通—桂”系统做好免疫记录,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编码等情况,免疫情况包括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数量等信息。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
(九)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根据实际,县城依托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各乡(镇)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切实提高免疫密度和防控效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规范管理,完善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免疫接种的犬只,按要求建立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准确掌握辖区内动物狂犬病预防接种情况。指导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免疫接种点标示牌。
(十)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免疫信息,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
六、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要加强动物疫病免疫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检疫监管等措施,确保免疫任务顺利完成。
七、经费支持
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县财政局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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