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兴安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4号)精神,2025年中央财政奖励兴安县生猪调出大县资金460万元。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调动本县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县生猪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充分调动养殖户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稳定的生猪生产机制,加快养殖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产业化,促进全县养猪业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文月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唐 泓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唐基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佘雄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 辉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邓飞鹏 兴安镇党委副书记
刘泉邑 界首镇副镇长
邓思明 溶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蒋忠平 湘漓镇副镇长
唐 磊 高尚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周鹏豪 严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邹君 华江瑶族乡副乡长
李音芝 崔家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阳文燕 漠川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刘怀义 白石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兴安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代章),成员如下:
主 任:唐基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主任:佘雄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 辉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黄雅丽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谢林涛 县农业和农村财政财务管理股股长
王雪琴 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庾雪梅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赵德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蔡玉萍 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副股长
杨 杰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李技根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执法三中队中队长
漆亚芝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全体及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畜牧水产工作的业务人员。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二)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生猪生产流通、信息化建设、生猪疫病防控及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资金使用安排
2025年奖励资金共46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生猪产业发展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养殖粪污处理配套方面的设施设备及环评手续、生猪规模场2025年出栏奖励、发展生猪生产等,此项安排资金340万元。由兴安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二)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安排资金50万元,主要用于生猪防疫支出。由兴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三)畜禽监测调查统计等相关费用安排资金20万元。
(四)兴安县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面投入50万元。
以上奖励如与其他奖励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实际支出与预算有差距,以上各项资金可调剂使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五、实施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土地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土地使用规划,获得农业设施用地相关手续,场址不得位于禁养区域,符合环保、林业等部门相关要求,场内规划布局合理,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标准化生猪栏舍建设要求。
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年审有效期内,新建场需通过“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
3.必须配备足够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和足够的粪污消纳土地,确保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全量化、资源化利用,粪污处理计划及台账记录真实完善。
4.养殖场2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规章制度健全、档案记录完善。
6.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严格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申报产地检疫,无逃避产地检疫行为。
(二)奖励扶持对象的申报、考评及审批
1.申报。由实施业主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附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遴选。由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对申报业主进行考评并遴选实施业主。
3.实施。考评小组将遴选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4.考核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业主申请验收,验收完成并合格,由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报请县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5.资金拨付。本项目原则上应于2025年12月30日之前申请验收,按照先验收合格先奖补,直至奖励资金使用完毕。项目在2025年12月30日之后申请验收,或者奖励资金使用完毕后验收的,视下一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情况可以优先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宣传国家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等,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并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1.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对本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养殖场业主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
七、其他
本方案相关事项由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兴安县2025年生猪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2.兴安县2025年生猪疫病防控资金使用方案
兴安县2025年生猪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精神,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致力于在全县范围内建设打造一批生猪高质量、生态绿色发展养殖示范场,促进全县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并逐渐向生态化、标准化、高效化方向发展。根据《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2025年共安排生猪产业发展奖励资金340万元,为规范并合理使用该资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对象
(一)对新建(旧栏舍推倒重建视为新建)或扩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养殖粪污处理配套方面的设施设备及环评手续等进行奖补。
(二)发展生猪生产,对带动生猪养殖成效显著的养猪场(企业)进行奖补。
(三)对2025年生猪出栏达到要求的生猪养殖场(企业)、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奖补。
二、奖补范围及资金
(一)对新建(旧栏舍推倒重建视为新建)或扩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养殖粪污处理配套方面设施设备及环评手续等的奖补
2025年单个养殖场(企业)新(扩)建生猪生态栏舍达到一定规模,采用“网床+自动刮粪+节水饮水”模式全封闭式生态栏舍,配备水帘、风机、塔料、自动料线等设施设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100%,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对单个养殖场(企业)在养殖粪污处理配套方面的设施设备及环评手续等给予奖补。此项安排资金280万元。
(二)发展生猪生产,带动生猪养殖成效显著奖补
1.在兴安县县域内,养殖场(企业)存栏母猪100头(经产母猪)及以上,带动县域内生猪养殖户开展生猪养殖30户以上,带动的生猪养殖户每户养猪不低于2头。
2.此项安排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2025年生猪出栏奖励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县域内依法对出栏的生猪进行检疫,单个养殖主体或养殖专业合作社在2025年度全年肉猪出栏量达到5000头以上(含5000头)。出栏情况以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检疫证明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为准,并参考养殖场栏舍面积。
2.检疫数据有效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0日。
此项安排资金50万元。
三、奖补标准及要求
(一)新建或扩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粪污处理配套方面的设施设备及环评手续等奖补
1.单个养殖主体按标准化生态栏舍标准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及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到100%,当年建成投产有存栏或者出栏,栏舍面积达到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齐全,并对粪污处理、环评手续投入或者生产投入进行财务结算审计,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养殖主体奖补:新建栏舍面积3000(含)~7000㎡(不含),2025年12月1日前投产,存栏2500头或者出栏2500头及以上,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新建栏舍面积7000(含)~10000㎡(不含),2025年12月1日前投产,存栏5000头或者出栏5000头及以上,奖补资金不超过15万元;新建栏舍面积10000(含)㎡以上,2025年12月1日前投产,存栏10000头或者出栏10000头及以上,奖补资金40万元,本项优先支持楼房养殖,建设楼房养殖栏舍的,在同等条件下,奖补资金可适当提高。
2.验收要求
(1)按存栏或者出栏数量(存栏或者出栏数量均以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主),结合新(扩)建生态栏舍面积进行奖补,其他设施设备需达到配套要求〔养殖场(企业)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需单独所有〕。
(2)相关设施设备技术参考要求
养殖场布局合理,净、污道有效分开,生活管理区、生猪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及无害化处理区等分区明显,关键区域设置安全标示牌(或警示牌)。
防溢漏饮水器:深度需达到40cm以上,倾斜度达15度以上,且需配套饮水收集池(或者安装限位饮水器,饮水器容量不少于150ml)。
化粪池(厌氧发酵池):按栏舍设计规模,每存栏1头猪需配备0.8m³以上的厌氧化粪池进行密闭发酵,(好氧贮粪池需按1.5m³/头以上进行建设),均要求做到防雨防渗防漏防倒灌。
堆粪棚及其他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按栏舍设计规模,每存栏1头猪需配备0.1m³~0.2m³的半封闭式堆粪棚,以及其他先进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要求地面硬化,做到防雨防渗防漏。确保场内粪污全量化处理。
消纳土地:按土地承载力计算消纳土地数量,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
(二)发展生猪生产,带动生猪养殖成效显著奖补
每带动一户奖补0.15万元。
(三)2025年规模养猪企业(合作社)出栏奖励
出栏5000头(含)-10000头(不含),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出栏10000头(含)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4万元。如有带动养殖的情况,视带动情况可增加1万元奖励资金。
四、奖补程序
(一)对于新(扩)建规模养猪场
养猪业主自愿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乎技术要求的建设内容。
1.建设登记。申请奖补的养殖场,于2025年9月10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新建或扩建养殖场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土地等相关材料及本场建设实施方案。
2.审核遴选及公示。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情况审核、遴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复实施。
3.实施建设。按照批复要求建设。
4.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养殖场业主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及台账资料,由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及综合评价。
5.验收公示。验收合格后,对养殖场项目完成情况及奖补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奖补资金拨付。
(二)发展生猪生产,带动生猪养殖成效显著奖补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养猪场(企业)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附表2),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提交兴安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审核。
2.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养殖母猪品种优良,有种畜引种手续等证明材料,土地、环保手续齐全,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年检范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粪污全量化利用且无环保污染事件发生。2025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带动生猪养殖户30户以上(带动农户要真实,证明材料充分,有农户签名认可,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齐全)。
3.验收及资金拨付。审核同意实施的养殖场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带动农户相关表格(参考附表3)及资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申请县财政局拨款。
(三)2025年规模养猪企业(合作社)出栏奖励
1.申请奖励。养猪业主自愿申请,于2025年12月30日前提交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0日检疫数据证明、土地、工商(合作社需提供合作社相关手续)、环保、动物防疫合格证明、2025年的粪污处理台账、消纳土地证明、2026年粪污处理计划表等材料。
2.审核公示。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情况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奖励资金拨付。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25年5月—8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及材料准备阶段。
(二)申报阶段
2025年9月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申报阶段。
(三)公示、批复、实施、验收、资金拨付阶段
2025年10月—2025年12月为申请养殖场业主资格审核、公示及实施、验收阶段。
(四)总结阶段
2026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资金拨付及项目总结阶段。
附表:1.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新建或扩建养殖场奖补资金申请表
2.带动生猪养殖成效奖补申请表
3.带动生猪养殖成效奖补核查表
4.兴安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出栏奖励申请表
附表1
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新建或扩建养殖场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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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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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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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粪污处理设施 |
堆粪棚(m³) |
化粪池(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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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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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1、新(扩)建设封闭式生态栏舍 平方米; 2、存栏生猪 头; 3、出栏生猪 头; 4、贮粪池 立方米; 5、厌氧化粪池 立方米; 6、好氧贮粪池 立方米; 7、堆粪棚 平方米; 8、其他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如:
配套设施设备需符合方案中相关技术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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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其中生产资料投入(万元) |
粪污处理等环保方面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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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补资金(万元) |
自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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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单位自愿申请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扶持,并承诺以上内容和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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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已核实申请表真实性。同意申请。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
申请单位:
附:土地手续、营业执照、林业手续(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扩建场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粪污消纳计划及处理台账。
附表2
带动生猪养殖成效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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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名称 |
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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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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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母猪存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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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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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带动生猪养殖户 |
户 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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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补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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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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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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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
带动生猪养殖成效奖补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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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名称 |
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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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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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母猪存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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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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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生猪养殖户信息表(可另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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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带动养殖头数 |
农户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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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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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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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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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出栏奖励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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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或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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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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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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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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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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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栏时间范围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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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猪出栏情况 |
出栏(头) |
带动(头)(附带动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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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
本单位自愿申请兴安县生猪调出大县出栏奖励,并承诺以上内容和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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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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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部门意见 |
已核实申请表真实性。同意奖补。 | |||
附件2
兴安县2025年生猪疫病防控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兴安县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2025年安排50万元用于生猪疫病防控。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县生猪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充分调动养殖户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稳定的生猪生产机制,确保全年无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在县农业农村局的统一领导下,生猪疫病防控的50万元,由兴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兴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三中队共同实施,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二)资金重点用于猪瘟、猪伪狂犬病的预防和生猪养殖环节消毒灭源等。
(三)扶持县内生猪养殖场(户、企业)、屠宰行业等。
三、资金使用安排
资金共计50万元,其中30万元购买猪瘟和猪伪狂犬疫苗,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猪瘟和猪伪狂犬疫病免疫,20万元购买生物安全消毒药和防护设施设备,用于生猪养殖环节消毒灭源和各乡(镇)产地检疫申报点的日常消毒,及屠宰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疫病突发应急使用等。
四、扶持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疫病防控,扶持消毒设备和消毒药的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环保和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及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申报产地检疫,无逃避产地检疫行为的生猪养殖场(户、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
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宣传免费发放猪瘟和猪伪狂犬疫苗的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本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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