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本局各股、室、二层单位:
《兴安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兴安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兴安县统计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兴安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兴安县《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桂林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兴安县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兴安县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兴安县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兴安县统计局执法监察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股、室、中心、队配合。
第四条 兴安县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兴安县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用3年轮换的方式,每年随机抽取确定2-3个专业,在随机抽取确定的专业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其中乡镇1-2个),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由兴安县执法监察队从持有统计执法证的各专业股、室、中心、队中和兴安县统计执法骨干库釆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 兴安县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各专业重点检查指标、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兴安县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由兴安县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兴安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由兴安县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兴安县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兴安县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全县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县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全县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兴安县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以兴安县统计局统计执法骨干库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国家统计执法证考试结果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章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由兴安县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兴安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兴安县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兴安县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兴安县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专业数量,一般每年抽查1-2个专业,逐年轮换。
(二)专业的抽取。抽取专业的工作在兴安县统计局主持下进行。在兴安县统计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各专业股室股长的见证下,随机抽取2-3个专业。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抽取。抽取调查对象的工作在兴安县统计局检查组的主持下,在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专业股室股长的见证下,对该专业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含1-2个乡镇)。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兴安县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抽取专业、调查对象、乡镇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兴安县“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兴安县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 对抽中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主要检查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自治区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兴安县统计局执法监察队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兴安县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及任务需要,从兴安县统计局相关专业股、室、中心、队或乡镇、部门、企业选取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
(三)从兴安县统计执法骨干库中选取需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四)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七条 对抽查过的专业以及抽查过的调查对象,检查中未发现统计违法问题,原则上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在但“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八条“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兴安县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兴安县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条 兴安县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兴安县统计局各专业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兴安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6日起试行的《兴安县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兴统发〔20219〕2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