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上级驻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安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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