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提升消防监管质效,全面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和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部署,结合兴安县工作实际,对2026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扫码入企”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等部署,围绕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深入落实“警情引导勤务”和“指导查、强保障”的工作思路,坚持“扎实打基础、反复抓落实”和“强基层、抓末端”的工作理念,按照规范执法、优化服务、放管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信用监管为补充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扩大跨部门联合监管范围,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着力提升消防监管质量与效率。
二、主要任务
聚焦商场市场、高层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厂中厂”、仓储物流、小单位、小场所、在建施工工地等重点领域。紧密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特色旅游民宿(含农家乐)、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村民自建房、各类节庆活动临时搭建场所的消防监管。紧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生命通道畅通等重点专项治理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方式,同时针对投诉举报核查、警情数据分析、上级交办转办等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等方式,并加强对乡镇基层消防力量的业务指导,严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和“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一)开展日常检查。
大队根据总队、支队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根据消防监管调度中心统一抽取发布的月度日常检查任务,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规范检查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并统筹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将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通知》《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规定,将消防监督检查对象信息库应按场所规模和火灾类别及危险性、行业类别、建筑类别、信用情况等条件,划分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十二类场所等,并按照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检查单位库标签分类标准》设置类别标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完成2026年度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名单报政府、司法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上报支队。
2.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保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小场所,在抽查计划中保持合理比例。依法剔除已注销、吊销、迁出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单位和场所。
3.将辖区内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规范性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在每月抽查任务不少于本月双随机抽查任务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录入系统。
(二)开展专项检查。
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1.根据全国和自治区两会、东博会和峰会、东盟旅游展区等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及元旦、春节、清明、“壮族三月三”、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兴安葡萄节、兴安米粉节等重要节日消防安保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辖区风险研判,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抽取相应类别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合理设定并执行专项抽查比例。
2.紧密结合我县木材加工产业多、工业园区企业集中、旅游民宿(农家乐)数量多、村民自建房改作经营用途普遍等实际,将上述场所及历年排查挂牌的高风险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及配套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纳入专项整治重点,设置相应单位标签,科学设定抽查率,部署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开展个案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信息线索实施的个案检查,在收到相关线索后,要根据线索确定监管事项和工作流程,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
(四)指导乡镇基层消防力量开展防火巡查。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各级领导对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指导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多种形式基层力量,重点针对乡镇级、村委级单位和相关小型场所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职责开展消防科普教育和防火巡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员范围
大队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消防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作为监督检查的主、协办人员,具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消防文员可以以辅助执法人员身份,参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已建成乡镇消防工作站的乡镇,取得相关执法资格的事业编制办事员可根据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和大队专项整治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作日确定
以下时间应从消防监督员的工作日内扣除:
(一)国家和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二)双休日;
(三)支队审批同意的休假、事假安排;
(四)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审批的学习、勤务、借调等安排。
五、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环节
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和自治区政务办《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落实以下工作:
(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本级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科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属于涉企行政检查的计划同时报司法部门备案。
(二)每月23日前将大队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变动情况上报支队调度中心。领受的监督抽查任务在每月10日前完成;因实际工作需要并经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可延长至当月5日,情况特殊经支队主官审批同意的,可延长至当月10日。逾期未完成的,按规定进行考评扣分,并列入其个人执法档案。
(三)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要事先根据年度工作部署拟定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的专项检查计划,且经县人民政府或者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批准后,按规定向司法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向司法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通过新版消防监督系统查询检查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批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6个月。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有正当理由无法开展监督检查,需将相关任务移交他人办理时,由支队监管调度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安排其他消防监督人员实施。除个案检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其他检查应该提前1天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在开展检查前,要落实好“扫码入企”工作;检查时,要按规定出具相关检查通知书及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后,要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和“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后续执法工作。及时将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七)坚持柔性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及《消防救援局关于改进消防监管强化火灾防范工作的意见》《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内容。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该人员对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是否清楚。
对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领域中,做好任务领受、会商研判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注重创新。加强工作研究,在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的同时,注重创新监管方式,探索远程管理、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和跨部门“联合监管一件事”等监管新模式,强化“放管服”措施,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任务,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消防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责任,依法履职。要坚持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对已经依法依规、按质按量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经查实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员,要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兴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