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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18-09-06 15:42

“十三五”以来,在县党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环境保护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局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底线,以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为契机,稳步落实各项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规划》主要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成效,全县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水平,为兴安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实施评估

1.大气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2016年兴安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浓度年均值达到一级标准;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达到二级标准。兴安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45天(按半年考核)、优良率为86.5%。PM10和PM2.5均值浓度分别为59微克/立方米和39微克/立方米。

2017年兴安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浓度年均值达到一级标准;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达到二级标准。兴安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20天,优良率为89.9%。PM10和PM2.5均值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和33微克/立方米,PM2.5下降6.4%。

2018年上半年兴安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68天,同比增加2天。PM10均值浓度63微克/立方米,PM2.5均值浓度34微克/立方米。

2.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2016-2017年兴安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均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河流水出境断面两个,溶江大埠头(漓江)2016-2017年出境断面水水质达到Ⅱ类水体,界首红军堂(湘江)出境断面水水质达到Ⅲ类水体,全部符合水功能区划保护标准。

2018年兴安县县城上半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均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河流水溶江大埠头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界首红军堂(湘江)断面水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符合水功能区划保护目标要求。

3.声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2016年兴安县环境监测站对兴安县县城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声质量每年监测一次,平均等效声级路段长度加权平均值昼间为68.2分贝;区域环境噪声二类区平均等效声级为昼间为48.2分贝;一类区平均等效声级为昼间47.6分贝,功能区声环境一类昼间达标率为100%,二类昼间达标率为100%,三类昼间达标率为100%。

2017年按照国家颁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相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兴安县区域环境质量由原来的204个调整为107个,网格边长为330×330全县县城监测面积覆盖率为100%,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由原来和1个点调整为20个,分布于县城的18条交通干线上;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由原来的4个调整为8个。区域声环境:2017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53.5分贝、交通噪声67.1分贝。功能区平均噪声为53.3分贝。

4.减排工作主要措施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减排任务指标要求,2016年以来我们重点加强对兴安海螺有限责任公司旋窑脱硫脱硝项目和兴安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并要求两企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好相关台帐,按时报送调度数据,确保了我县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5.监管能力状况

截止2017年底我县完成了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的建设并通过区、市环保部门验收,提前实现2020年目标。

二、重点任务具体落实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

1.强力推进砖厂整治情况,减少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15家砖厂进行整治,除3家砖厂放弃整治外,其余12家全部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通过市级的环保验收;对完成整治的10家砖厂按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另2家砖厂因放弃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自行停产,新建2家砖厂也按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控,通过整治、安装在线监控等强化监管的措施,倒逼砖厂转型升级、优化布局。

2.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的情况: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县于2015年12月18日制定下发了《兴安县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的工作部署,督促全县单独供热和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尽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措施。我县共有56台燃煤锅炉需进行淘汰或改造工作,经过努力我县目前淘汰未用的锅炉9台,停产未用的锅炉15台,已经改用生物质颗粒燃料的有6台,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3.矿粉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为彻底改善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全县矿粉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小组,2017年县政府下达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矿粉及米石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制定了《兴安县矿粉及米石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2018年上半年我县加大对矿粉加工和石炭窑企业的监管,将严关镇和兴安镇纳入了全县重点整治的范围,为推动辖区矿粉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打造百年矿粉产业的目标,县委、县政府在严关镇落实了矿粉加工产业集中区的建设,并强力推进矿粉产业的集中整治工作。2018年关闭石炭窑23座,关停矿粉、米石加工企业77家,完成治理整顿28家矿粉、灰钙粉加工企业,矿粉企业搬迁工作正有效推进,有效地改善了我县大气环境。

4.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情况,我县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兴安县渣土管理办法》,抓好建筑垃圾清运、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裸土覆盖等环节。其中,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车辆违法运输行为,对违反大气法的行为进行严管重罚。县大气办形成制度对建筑施工工地开展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抽查,有效地减少施工工地和道路粉尘的产生,为确保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5.强化我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我县投入130万元,在我局原大楼楼顶建成环境大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于2016年1月投入试运行,7月正式运行。因我局原大楼在县城棚改工作中须拆迁,经区环保厅同意,县政府再投资50万元进行搬迁,对我县大气自动监测站搬迁至兴安中学教学楼楼顶,实现了全天候自动监测,对全县大气环境实行了有效监控。监测数据直接上传到环保网上,依法依规将辖区空气质量向社会公布。

6.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重点检查水泥、铁合金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我县水泥行业国控企业,现已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稳定达标排放,两条生产线均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控系统。

7.实施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为提倡和引导辖区居民减少燃放和不燃放烟花爆竹,我县制定了《兴安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划定了县城禁限燃放区,有效地减少了县城区域空气污染,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水污染防治

1.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

目前我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已通过提标改造设计方案的审查,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作。

2.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我县在兴安镇塘市村委建设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的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近期处理规模为日处理量2.5万m3,占地面积约90亩,项目总投资7100万元,收集处理整个工业集中区产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排放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项目于2017年底完成了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目前已有19家园区企业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调查摸底工作开展情况,经过调查,我县漓江流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范围内养殖场涉及严关镇、溶江镇和华江瑶族乡3个乡镇,共81家畜禽养殖场(其中严关镇3家,华江乡31家,溶江镇47家),目前我县正在抓紧制定《兴安县漓江流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和网箱养鱼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有序开展整治工作。

4.保护饮用水安全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键所在。为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检查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范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警示标识,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加大保护区巡查力度,定期到保护区例行日常检查,确保了保护区内无违法排污企业,无采砂挖沙等违法行为,将县城饮用水安全落实到位;2016年编制的《兴安县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现已通过自治区环科院初审,待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批文后,我县将完成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依据。

2017年12月我县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投资480万元,在崔家乡上塘村委上林村完成县城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并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实现了县城湘江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和预警,确保县城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6.积极提升环境监控执法力度,我县于2016年2月29日制定下发了《兴安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兴政办〔2016〕8号),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把握重点、突出效能”的原则,实现了网格化执法模式,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辖区的环境监管网格。

(三)土壤污染防治。一是争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评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了《兴安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兴安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我县建立健全了全县危险废物的数据库及管理档案,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三是完成了辖区内各大医疗机构医疗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各大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全部送桂林高能时代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确保了全县环境安全。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根据自治区要求,编制了《兴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兴安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2020年攻坚计划》、《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规划》等有关文件。五、2017-2018年持续开展土壤防治工作,落实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的签订,并督促银剑、泰昌、兴银等3家企业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六、对我县的疑似地块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地块的性质、所有权、现状进行了确认,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留园?三期所用地块为疑污染似污染地块,2018年4月下文督促该公司限期完成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目前该公司正在编制印初步调查报告。

(四)推进动开展循环利用资源项目

推动循环利用资源项目实施, 2017年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兴安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项目,项目设计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0万吨,处理生活污泥4.95万吨,总投资13124.94万元,目前项目正处于调试阶段,预计2018年9月11日正试投入运行。

(五)生态建设

1.积极开展生态创建活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群众保护环境意识,按照自治区和桂林市下发的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工作,积极与乡镇政府沟通,提高乡镇生态创建的积极性,努力配合好乡镇做好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截止2018年6月,我县的10个乡镇中兴安镇、湘漓镇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溶江镇、崔家乡、漠川乡、高尚镇、严关镇、华江乡和白石乡获得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生态乡镇完成率达到90%。

2.积极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为积极响应自治区创办绿色环保机关、绿色环保企业、绿色环保社区、绿色环保医院和绿色环保宾馆的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联系,上下联动,全面落实绿色学校和绿色医院创建工作,组织兴安县华江瑶族乡中心小学、兴安镇道冠中心小学、兴安县实验小学等10所学校,兴安县人民医院、界首骨伤医院、兴安县中医医院和兴安县妇幼保健院等4所医院参加自治区级绿色创建培训,为绿色创建工作打下基础,把绿色系列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稳步实施。持续稳步推进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污水处理项目和垃圾碳化热解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全县2011年-2013年完成的99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污水处理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公司对污水站进行管理,实现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县4个碳化热解处理项目正在按计划强力推进中。

(六)环境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积极响应自治区环保厅加强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下,在环保部门的努力下,截止2017年底,兴安县环境监测站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6-2018年6月底,兴安县环境监测站新增10多台套现场和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现有仪器设备共87台套。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及方法变更,目前具备3大类67项监测能力。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自2015年以来,兴安县环境监察机构以自治区环保厅“基层建设年”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能力建设工作,将能力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制定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认真梳理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多方筹措,积极争取,积极完善执法装备,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兴安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6年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了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达标率为100%。对照环保工作职能标准,认真开展对现拥有的设备(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设备和现场执法设备)进行了检查清理,认真对照标准化建设要求查缺补漏,同时多方筹措,积极争取资金,利用标准化建设资金对移动执法装备填平补齐。

3.推动排污费改排污税工作。配合地税局做好排污费相关数据移交工作,对问题表现集中的砖厂、水泥、石材行业进行现场调研,重点解决环保税征收难题,推动环保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4.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和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对新、扩、改项目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力争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在具体管理中,体现在坚持做到“四不批”,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批;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批;污染治理措施不落实的不批;环保投资不落实的不批。做到项目审批不留后患,否决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重污染、工艺落后的项目,严把项目审批关,有效地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2016年审批项目39个,2017年审批项目16个,竣工验收项目6个;2018年1-7月共审批项目11个。

5.实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县完成了水泥、造纸、化工等行业4家个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2018年12月底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6.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十三五以来,县环保局始终严格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2016年以来,专项组织开展了重点工业污染源“双随机”检查、“散乱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200余次,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30起,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2起,违法查处案件共22起,其中移送公安案件2起,2016-2018年7月罚款金额共计27.4044万元。企业守法意识明显提升,不愿冒险违法和自觉守法正成为多数企业的常识常态。

7.加强自身建设,优化环保工作体制机制

县环保局充分发挥“县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作用,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对各部门、各乡镇承担环保工作的督查、督办,强化“大生态大环保”管理模式,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在点上,严格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建立全县重点环境监管名单,对其随时、随机开展检查。实现了环境监管点面全覆盖。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联合调查、移送制度,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在面上,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了全辖区的环境监管网格。

(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一是建章立制筑牢生态文明基础,我县成立了兴安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构建起多部门参与的环保大格局。二是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工作,我县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均研究一次环保工作。三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趋势分析工作,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则》。

(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迎检工作

为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迎检工作,于2018年6月11日筹划召开了2018年兴安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席会议暨迎接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回头看”工作布置会,布置了各部门具体的迎检工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我县共接到交办件34件,其中属实5件、基本属实4件、部分属实20件、不属实5件。截止8月,我县完成整改19件(其中含不属实5件)。共实施限产停产1件,行政处罚4件(拟处罚金80万,其中12万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入库),查封扣押0件,移送行政拘留0件(移送人数0人),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0件(批捕人数0人)。

三、《规划》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1.大气污染防治不容乐观

目前,我县仍有一些砖厂、燃煤锅炉单位存在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现象,为节约成本,经常采取擅自停用设施、自开旁路偷排、设施空运转、加投料时偷工减料等一系列逃避监管行为进行违法排污;一些民众环保意识不强,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现象屡禁不绝;传统观念难以转变,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仍任重道远;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及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工作还需大力推进;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力度还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还有待完善和提高。

2.水环境治理仍需加强

企业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用和不正常使用的现象;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部分管网尚未接通,使用不正常,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饮用水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城市建设发展矛盾突出。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县土壤详查、污染地块管理等工作还在有序开展中。我县重金属企业虽不多,但仍有一些涉重的中小型企业,建厂时间长,工艺落后,经济基础又相对薄弱,污染问题突出,从经济、技术等各方面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的难度比较大。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历史遗留尾矿库治理难度大,涉重行业和排放地区分布较广。目前我县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违规建设和生产、违法排污的问题尚未得到完全遏制。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工作,目前广西在土壤防治领域的技术支撑能力,以及项目的管理等能力较弱,各项工作正在探索实践中,尚无成熟的经验模式,遇到的困难和压力较大。

四、《规划》实施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狠抓大气污染防控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整治与全面施治相结合,强化源头管控。不断巩固建筑工地、砖厂、采石场、燃煤锅炉、渣土运输、混凝土搅拌场站、堆场等专项整治成果,将各项防治工作由集中突击整治向长期化、常态化管理转变。在全县推行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网格化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点面结合的精细化分工和无缝化衔接,逐步构建由点到面、由浅到深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继续实PM10+PM2.5联合控制”,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数字管理平台(一期)建设,深化工业废气治理和移动源排气治理,推进砖厂烟气达标排放,促进砖瓦行业优化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印刷包装、汽车涂装和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调查及治理。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全面整治。加大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整治力度,进一步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

(二)狠抓水污染防控

以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十条”为主线,坚持防控统筹,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快水污染防治。继续推进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等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推进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及综合整治工作。加快规划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三)狠抓土壤污染防控

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落实。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按照《兴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形成合力,避免出现真空地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监管,实现2018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比2013年减少3%的目标任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持续督促留园公司及重金属行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专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按时按质完成;继续做好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管理工作,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避免出现重金属污染事件。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以保护区采石采矿及核心区缓冲区风电水电旅游开发项目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销号,强化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推动生态保护红线“1+3”监管体系课题研究工作进程。开展《兴安生态县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确保生态县创建工作按期完成。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五)加强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

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综合运用环境司法、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等制度,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推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依法追究超标排污企业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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