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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桂林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市环规范〔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兴安县实际,起草了《兴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7日至1月21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兴安生态环境局邮箱:xaxnchjzz2012@163.com。
附件:兴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附件
兴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兴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格栅井、隔油池、生化滤池等预处理处置后,经监测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的容纳范围内,经运维单位评估、运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作为运维管理主体,明确运维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运维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运维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 2 年内完成整改。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及时优化调整工艺;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及时更新改造;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第七条 运维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运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和兴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村(屯)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加强财政资金保障,扩宽投融资渠道和争取其他资金渠道。
县水利局负责推动将河长湖长体系延伸到村,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防洪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村“厕所革命”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近郊的村庄延伸。
兴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工作。对设计处理规模100吨(含)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季度巡查;对设计处理规模100吨(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定期开展巡查,年底实现监督全覆盖。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运维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开展巡查检查,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运维主管部门,跟踪整改情况,如发现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运维主管部门,视情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督办。指导、督促处理设施所在的村级组织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担任运维主管部门的,除上述职责外,还需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并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单位、运维单位等)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负责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加强宣传,引导村民爱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保持设施周边环境卫生,对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等设施的维修更换。将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污水接入污水设施,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设施损坏、堵塞等不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至村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运维单位。
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
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运维主管部门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当载明运行维护范围、运行维护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标准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内容,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对提升泵、潜水泵、曝气机、光伏设备等设备进行检查;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栅格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理疏通、维修等;对人工湿地植物生长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对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标识牌、绿化、汀步、围栏、设备房等其他设施开展运维。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日常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质监测、每月电费单据、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记录。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选测指标由兴安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制定。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每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出水水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运维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并抄报兴安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并限时完成问题处理;十五日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整改具体实施方案,并抄报兴安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一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在有处理设施的自然村的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运维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下列物质或污水: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腐蚀堵塞管道物质;
(二)畜禽养殖尸体、粪便、污水以及工业企业、作坊生产污水等非生活污水;
(三)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未经格栅井、隔油池、生化滤池等设施处置,或未达到设计进水标准的污水;
(四)剩菜剩饭、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六条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构建信息员监督制度,即县(运维主管部门1名、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名)、乡(镇)(1名)、行政村(1名)和有处理设施的自然村(1名)均应当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各级信息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在设施站房的告示栏上进行公开,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级信息员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报送,受理、记录群众举报或反映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信息,对于设施存在问题的及时转告运维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村级(行政村、自然村)信息员一旦发现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向上级信息员报告,并跟踪设施整改到位,原则上县级层面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市级信息员。信息报送一般采取逐级上报机制,对于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形可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市级信息员报告;上级信息员可直接向下级信息员了解情况。
第四章 有序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村庄在满足“三基本”(即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条件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有序退出:
1.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导致设施达不到正常运行条件,或不再需要运行的;
2.已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不再需要运行的;
3.因村庄规划调整、人口迁移等原因,导致设施荒废功能丧失的;
4.达到设计年限、遭受不可抗力损坏严重而无法正常使用,经评估无改造价值的;
5.因其它工程项目实施,不可规避对设施造成损坏等情况需要退出的;
6.村庄污水治理模式变更为纳入城镇污水厂或管网、资源化利用模式、管控等其他模式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退出应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运维主管部门筛选符合退出程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退出方案,并征求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兴安生态环境局意见。
2.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兴安生态环境局需现场核实设施是否符合退出程序并出具意见。
3.运维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退出方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同时报备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4.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退出方案组织实施。
5.完成退出方案中的所有步骤后,运维主管部门组织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对退出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6.运维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7.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退出的文件送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拆除的应符合以下标准:
1.拆除过程应确保人员安全,规范作业;
2.拆除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对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3.拆除后,应对原址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源,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兴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纳入日常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监督检查结果通报运维主管部门,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运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运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兴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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