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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据兴安县上桂峡水库灌区农业供水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兴安县农民收入水平和水费承受能力,拟定了上桂峡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标准
|
作物类型 |
拟定价格 | |
|
计量设施运行良好地区(元/m³) |
无计量设施地区或计量设施运行不佳地区(元/亩) | |
|
双季稻 |
0.068 |
51.07 |
|
玉米 |
0.068 |
15.11 |
|
柑橘 |
18.23 | |
|
其他经济作物 |
0.068 |
35.77 |
|
其他粮食作物 |
0.068 |
21.20 |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
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于2021年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1.书面意见邮寄地址:兴安县兴安镇湘江路21号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综合股,邮编:541399
2.电子邮箱:xafgj@guilin.gov.cn
3.电话:6225265
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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