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兴安县灵渠保护条例
灵渠,是我国秦代水利三大建筑之一。属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自治区对外开放点。根据新宪法第三章五十七条规定精神,对灵渠境内的一草一木和各种建筑设备,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都应倍加爱护,严禁毁坏。现将保护条例公告如下:
一、铧嘴、大小天平、陡门、泄水天平、秦堤、桥梁、古石刻等建筑物,要严加保护,不准破坏。风景区境内的花果严禁采摘。
二、风景区(包括秦堤两岸、河洲上、山坡上)属绿化区,不准放炮取石,挖沙土、铲草皮和砍树,不准放牧牛羊和打鸟。大小天平下边不准筑坝架鱼笕。
三、灵渠两岸街道上的机关、厂矿等单位和居民,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讲究清洁卫生。不准在灵渠两岸堆放物品和倒垃圾。树枝上不准捆绳搭杆晒东西,影响市容、 阻碍交通,各门口的树木,应由各单位和各户负责护理好,损坏的要重新种活。
四、粟家桥至南陡阁一线,未经风景区管理所的同意,大中型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风景区。
五、灵渠内,从东风水泥厂大桥以上,国家已养了鱼,严禁捉鱼、毒鱼和扯丝草。
以上条款,希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如有违者,分别以罚款五元、十元、五十元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要坚决给予打击,对保护灵渠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兴安县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八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管理的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修建了为数众多的各种水利工程,(在)促进工农业的发展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方面均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毁库开田,破坏水利设施(的现象)。盗走机、电设施零件,破坏统一管水,毁坏渠堤,争水抢水,破坏闸门,乱砍库区及渠道林木,盗窃和哄抢塘库养殖的鱼等违法事故时有发生。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内乱期间,破坏了我们的党风,少数人受他们散布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毒害和影响,有的是个别坏人制造种种借口,进行煽动破坏;有的则是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对发生的问题 没有抓紧及时处理,对极个别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所致。
为了保护各项水利设施的安全,有效地执行工程管理制度,维护用水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七日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水利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县的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田水利,包括山塘、水库、堰坝、堤防、机电排灌、水电站、输电线路、闸、渠 道、渡槽、反虹管、水井、水柜和观测站、启闭、照明、通讯设备及交通道路等,应由国家或集体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炸鱼、毒鱼、电鱼,严禁捕捞、偷盗和哄抢水利资材,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凡水库管理区和渠道两旁边坡外五公尺的地方以及危及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均不准炸石取土、建房、葬坟、铲草取肥;不准毁林开荒;不准在渠道内设置任何障碍物和排放倾倒污染物;不准在大坝和渠道边坡垦种放牧;不准毁库还田。
(三)社队管理的水利设施,由社队设立水利管理组织,确定专人管理,对管理组织和管 理人员应建立岗位责任制。社队管理的机、电、泵排灌站应包给懂技术、责任心强的社员管理,实行包使用、包维修、包效益、定报酬。严禁拆毁变卖和破坏排灌设备。
(四)水利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自己的职责和行使管理权力,在本单位所管理的范围内,负责组织水利施工,维护工程安全,搞好灌溉管理,征收水费水谷,开展综合经营,处理水利纠纷和破坏案件。
(五)严格用水交费制度。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的受益单位照章征收水费水谷和必要的维修费。坚持用水先申请,后供水,并按灌溉面积或按用水量、用电量、用油量计征收水费水谷。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执行交费制度,不执行渠道清淤和不设专人统一管水的大队、生产队,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经济制裁,甚至停止供水。
(六)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政策法令,执行管理制度,维护用水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对危害工程安全、破坏用水秩序者,工程管理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各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水利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遵守管理法令和制度,用好管好水利设施,为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而 努力。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七月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自然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发展珍 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对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使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使农村广大干部和社员群众大家都关心这一事业,使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和美德。
二、我县属于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有毛冠鹿(又称青鹿、乌鹿) 、红腹角雉(又称角鸡) 、黄腹角雉(又称寿鸡)、大鲵(又叫娃娃鱼、狗仔鱼)、短尾猴、恒河猴、麝、水鹿、鬣 羚(又称石羊、岩羊、山羊)、大灵猫(又称九节狸)、小灵猫、金猫、白鹇(又称寒鸡)、金鸡 (又称红腹锦鸡)、野鸡、穿山甲等十六种。
三、属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皮、骨等)未经县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猎取和收购贩卖;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工商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管理,严禁自由买卖;坚决取缔珍贵动物商贩和餐馆。外贸收购出口必须向自治区林业部门申请,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凭允许出口证明方予出口。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狩猎、猎枪、猎具的规定。凡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生产猎枪、粉枪(鸟枪)。现持有猎枪、粉枪(鸟枪)、汽枪的单位和个人,还没有领取持枪证的,必须在十月底前向公安机关登记,领取持枪证,否则,一律没收并追查责任。生产铁夹(铁猫)的单位和个人,需报林业部门同意,防止盲目生产。禁止使用军用步枪、小口径步枪打猎。
五、我县属国家明令规定的猫儿山自然保护区、海洋山水源林保护区和华江、金石公社 以及其他林区大队是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重要基地,各主管单位和所在公社要加强保护,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严禁乱砍滥伐森林,以保护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彻底追查、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保护珍贵稀有动物有显著成绩者,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公所、村民委员会、县直各单位:
我县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发展矿业生产是我县经济一大优势。由于近年来管理不善,无 证开采, 乱采乱挖现象严重。为保护开发利用我县矿产资源,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和 《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对矿产资源管理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国营、集体和个人采矿,必须按《矿产法》和《条例》的规定执行,依法采矿,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不受侵犯。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否则,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的审批手续: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联合或个体采矿必须有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审核批准,定点划界。采矿者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方能进行采矿活动,并在指定范围内有计划地合理开采,不准乱挖滥采、不毁林毁路、毁田挖矿。
凡在我县境内采矿者,必须办清上述手续。否则,按无证非法开采,除责令停工,没收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人员要严格遵守矿山管理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服从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不准互相争夺矿源,不准进入国营矿山和超越已批准其他集体矿山企业的开采范围采矿,违者要责令退出超越区,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严禁私有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有矿资源的责任山、责任田地,违者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矿产品的流通管理,禁止非法收购、销售或倒卖国家统购的矿产品。国家下达计划收购的矿产品,由矿管部门与生产者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矿产品,经营矿产品单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矿管部门批准,按章开票,运销矿产品票证要齐全,违者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黄金是贵重金属,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黄金收购,统一由县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从事黄金生产(包括原矿和冶炼成半成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所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留用、走私,违者依法惩处。
六、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经批准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交纳矿产资源管理费、资源费、环保费、维简费,并向税务部门纳税。凡漏交、未交纳税费者,必须向矿管局和税务部门补交税、费,拒不交纳税费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者,从严从重依法惩处。
各种运输车辆(包括火车船运)不得为无证经营矿产品单位(国营和个人)运输矿产品,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领导,建立机构,理顺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县矿管局是全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公安、工商、乡镇企业、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产金乡镇或矿产丰富的乡镇,可成立金矿管理站或矿产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企业办公室行使乡(镇)矿产管理职能,在业务上分别对口。即在矿产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矿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矿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
八、对检举揭发违法采矿、贩运走私,保护矿产资源有重大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对阻挠矿管人员执行任务或殴打矿管人员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的通告
为搞好我县护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强化林区用火的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护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普遍加强山林防火管理,严格控制火源。
(一)严禁放野火烧山;(二)严禁烧山打兽、挖蜂子;(三)严禁在林区乱丢烟头乱烧火;(四)凡在林区地带内砍柴烧炭、煮食、烤火和清明扫墓烧纸烛、放鞭炮等需要用火者,必须选择安全防火地点,做好防火准备,做到人走火灭;(五)林区造林烧山、垦荒烧山和烧牧场等生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分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未修好防火线不烧。
二、学校及家长要经常教育学生和子女不要在林区内玩火,如因玩火而引起森林火灾者,视其情节追究学校和家长的责任。
三、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要及时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号码2149),并主动上山扑救,直至火灭为止。
四、坚决贯彻执行“护林防火有功者奖,烧山毁林者受罚”的政策。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或违章用火者,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用火而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如造成严重损失的,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对积极检举揭发纵火毁林者或对护林防火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因扑救山火造成伤亡的,应予及时治疗、抚恤和妥善的安排。
五、坚决打击一切故意纵火、失火造成严重损失或用其他形式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政法机关要从快、从严、从重给予惩处。
以上通告,希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