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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年鉴·2016》—兴安县人民代表大会

2018-01-22 17:06     来源:县志办     作者:县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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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2015年,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依法履职,积极进取,主动作为,根据县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和“一府两院”的工作需要,围绕社会关注的问题,加大对经济运行、预决算、土地使用、禁毒工作、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11个工作报告,听取法、检工作报告各1次,开展执法检查2次、专题调研2项,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全面完成了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新的贡献。常委会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6人次, 接受辞职4人次,任命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19人次,从组织上保障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重要会议】

  兴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2015年5月12—14日在兴安县城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代县长高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盘祥书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院长曾小平作的《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陆林作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兴安县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审查和批准了兴安县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补选高亮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大会表决通过了各项决议。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5年5月5日,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接受阳明同志辞去兴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任命高亮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命高亮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命汤军、唐锦格、吕光浩、余真彦、韦桂华、周冬梅、曾红斌、佘新婷、唐晓红、刘祥科、张萍芳、张大富、韩凤娥、邹玉群、张春培、李艳、唐复军、陈光美、周光兵等19人为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会议听取了县财政局局长张征林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兴安县2015年预算编制方案》的报告。会议认真审议了此预算编制方案,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原则通过此方案。会议通过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若干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及主要工作安排。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5年6月26日,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接受邓昭贵同志辞去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会议对县政府提交的《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兴安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进行审议的请示》进行了说明。审议认为,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兴安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的执行有效地遏制了兴安县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混乱局面。但从2002年以来,由于政府及职能部门疏于管理,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一直处于无序状态,环境和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工作造成了严重干扰,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发展,县城规模逐步扩大,原有的《决议》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本届县人民政府针对兴安县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的混乱局面,提请审议《兴安县城区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时及时的,顺应了民心民意。由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至今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进行废止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将原管理规定中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进行修改,并针对现行现状先行整治, 在2016年将修改后的《兴安县城区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提交兴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确认通过县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杨斯钧采取强制措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5年7月31日,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任命唐修桂同志为兴安县审计局局长;任命唐君同志为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任命唐晓成同志为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免去蒋景贵同志的兴安县审计局局长职务;免去廖海原同志的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5年9月25日,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接受伍影中同志辞去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任命伍影中同志为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命莫付林同志为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免去蒋创同志的兴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免去莫付林同志的兴安县卫生局局长职务;免去蒋基端同志的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会议听取了县财政局局长张征林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兴安县2014年财政决算报告(草案)》和《兴安县201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草案)》。会议要求,一是要严格执行新的预算法,对项目预算把好关,做好监督,有预算的严格按预算执行,无预算的不能开支,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依法规范收支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的审计;三是要重视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解决。会议举手表决,通过了这两个报告。会议听取县审计局局长唐修桂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4年度兴安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工作报告写得很细很实,政府应根据审议建议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会议听取了县发改局副局长邓先云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兴安县201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置换为桂林尚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抵押物的请示》。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对《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置换为桂林尚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抵押物的请示》进行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如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会17人,实到会16人;9人赞成(盘祥书、赵代林、蒋功合、李克难、盘祥军、唐晓春、邹迎春、谭娟、孙良军),1人反对(唐焕贵),6人弃权(韦辉、梁德元、张昕、蒋润平、廖建军、赵孝德),原则同意县人民政府置换贷款担保抵押物。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兴安县利用储备土地为桂林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请示>的决议》(兴人常〔2011〕31号)文件精神,切实规避风险。会议听取了副县长唐庆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兴安县垃圾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建议: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美丽乡村的总体规划,把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选择技术成熟的企业,尽快投入使用;请唐庆林副县长继续推进有关工作。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办主任杨义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建议:一是充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确定的6件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办理。6件重点督办件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县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分管领导要跟踪督办,并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领衔代表的沟通,加大协调力度,帮助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督办件的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协调给予充分的财政支持,狠抓落实,办出实效。二是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建议办结率。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统计结果来看,一些A类件的标注不是很准确,B类建议尚处于正在落实或计划落实之中,任务还相当重,县人民政府要对标注不准确的A类件进行回访和现场查看,进行理顺和重点督查;对45件B类件要进行认真梳理,今年有条件办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跟踪督办,力争在下次人大例会前,有更多的B类件转为A类件,提升建议的办结率,提高代表满意率。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5年11月2日,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任命唐超权同志为兴安县教育局局长;任命丁贵明同志为兴安县农业局局长;任命陈林同志为兴安县水利局局长;任命黄本谊同志为兴安县林业局局长;任命唐君同志为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免去其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任命赵晖同志为兴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命高峰同志为兴安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局长;免去蒋德灿同志的兴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免去黄克俭同志的兴安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秦荣归同志的兴安县农业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李明新同志的兴安县水利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秦际文同志的兴安县林业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胡琳同志的兴安县文化旅游局局长职务。任命蒋涛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命邹迎春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命蒋德灿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教科文卫委主任;任命顾昌冕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免去黄立才同志的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盘祥军同志的兴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李克难同志的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教科文卫委主任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年12月22日,召开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接受孙良军同志辞去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任命孙良军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局长;免去张飚同志的兴安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局长职务。免去蒋良华同志的兴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退休。会议听取了县财政局局长张征林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请示》。会议认为,预算调整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批准2015年兴安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2015年全县财政总预算收入由年初的194820万元调整为240196万元,增加45376元,其中,政府债券转贷增加收入7600万元,全县组织收入调减22576万元;全县财政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94820万元调整为240196万元,增加45376万元;年初安排的预备费2000万元,动支预备费1837.5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与年初预算总数保持不变,基金支出预算内容作2项调整。会议要求,一要千方百计组织收入挖掘,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抓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预防税源漏失,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二要加快预算资金支出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涉及财政资金的各类风险。会议听取了县财政局局长张征林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核销县乡财政暂付款的请示》。会议同意县人大财教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核销县乡财政暂付款的请示》。会议要求,财政部门要完善暂付款核销的手续,审计部门对核销的暂付款要作好审计监督工作。会议听取了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胡凯同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兴安县2014年禁毒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汇报>的落实情况汇报》。会议肯定禁毒工作取得的成效,要求继续加大禁毒工作宣传力度,加快戒毒所建设力度。

 【重要工作】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15年5月5日,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接受阳明同志辞去兴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任命高亮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命高亮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命汤军、唐锦格、吕光浩、余真彦、韦桂华、周冬梅、曾红斌、佘新婷、唐晓红、刘祥科、张萍芳、张大富、韩凤娥、邹玉群、张春培、李艳、唐复军、陈光美、周光兵等19人为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2015年6月26日,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接受邓昭贵同志辞去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2015年7月31日,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任命唐修桂同志为兴安县审计局局长;任命唐君同志为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任命唐晓成同志为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免去蒋景贵同志的兴安县审计局局长职务;免去廖海原同志的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2015年9月25日,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接受伍影中同志辞去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任命伍影中同志为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命莫付林同志为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免去蒋创同志的兴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免去莫付林同志的兴安县卫生局局长职务;免去蒋基端同志的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

  2015年11月2日,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任命唐超权同志为兴安县教育局局长;任命丁贵明同志为兴安县农业局局长;任命陈林同志为兴安县水利局局长;任命黄本谊同志为兴安县林业局局长;任命唐君同志为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免去其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任命赵晖同志为兴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命高峰同志为兴安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局长;免去蒋德灿同志的兴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免去黄克俭同志的兴安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秦荣归同志的兴安县农业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李明新同志的兴安县水利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秦际文同志的兴安县林业局局长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胡琳同志的兴安县文化旅游局局长职务。任命蒋涛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命邹迎春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命蒋德灿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教科文卫委主任;任命顾昌冕同志为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免去黄立才同志的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盘祥军同志的兴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免去李克难同志的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财经教科文卫委主任职务,按原正科级职务层次管理。
2015年12月22日,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接受孙良军同志辞去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任命孙良军同志为兴安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局长;免去张飚同志的兴安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局长职务;免去蒋良华同志的兴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退休。

  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督

  听取和审议兴安县201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4年县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2015年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请示;审查批准2014年县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和2015年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分析我县经济运行的情况,强调要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新的预算法,对项目预算把好关,做好监督,有预算的严格按预算执行,无预算的不能开支,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依法规范收支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的审计;政府要重视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其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垃圾处理和落实禁毒工作审议意见等专项工作报告。会前,组成调研组对全县垃圾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审议中,要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美丽乡村的总体规划,把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推进有关工作,切实解决我县垃圾处理难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执法检查,对兴安县的民族工作尤其是华江瑶族乡3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及我县的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尤其是县城学校大班额现象等进行了重点督促。组织开展对县公安局驻国土局执法警务室工作跟踪调查,对县人民政府落实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了督查。

  配合区、市人大做好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执法检查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全面了解我县城市规划建设征用土地预留地政策的落实情况,常委会认真开展兴安县城市规划建设征用土地预留地遗留问题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县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县领导、抽调专人、成立专项工作组来处理预留地的遗留问题”、“征地工作、项目建设、预留地的落实要同步推进”、“要整合资源,筹措专项资金,设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地”等建议,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积极配合桂林市人大开展“对我市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情况调研”、“市、县、乡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情况调研”、“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调研”等工作。

  认真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全年累计受理群众来信135件,接待上访群众226人次。按照来访信件办理程序,来信全部及时转交相关负责领导或有关单位,并及时督促受理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一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认真做好全县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分别对县本级2014年度财政决算和2015年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法保障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一年来,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6人次, 接受辞职4人次,任命兴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19人次,从组织上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评选表彰优秀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

  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责任感,促进各承办单位不断提高办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常委会对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承办单位进行评选,评选出8件优秀议案、建议和7个承办建议先进单位,在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进行了表彰,调动了代表提建议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的积极性。

  督办代表建议,提高办理质量

  完成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98件建议的办理工作。选择4件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问题反映较集中的代表建议作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件,并进行了有效督查,目前,已有2件办结,还有2件正在督办中。2015年9月,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形成了审议意见,要求县人民政府充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确定的4件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办理,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倾斜,确保重点督办件的落实办结;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建议办结率,县人民政府要对标注不准确的A类(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件进行回访和现场查看,理顺和重点督查;对45件B类(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件要进行认真梳理,有条件办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跟踪督办。到2015年底,98件代表建议办理结果为:A类44件,占总数的44.9%;B类49件,占总数的50.0%;C类5件,占总数的5.1%。开展代表调研视察活动,努力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桂林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围绕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县人大常委会于6月组织桂林市人大代表兴安代表小组全体成员、部分县人大代表、部分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近50人,对临桂县六塘镇书记工程、恭城县生态休闲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阳朔县遇龙河生态旅游示范区、雁山区草坪乡休闲旅游主题小镇建设、灵川县大圩古镇乡村旅游建设和生态休闲农业发展等示范点进行了专题调研。代表们仔细察看示范点的建设,认真听取各县的做法和经验,深入分析我县在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形成了调研报告,交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抓落实。9月,组织市县部分人大代表 50多人对湘江大桥改扩建、界首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建设、界首大车头生态乡村建设、桂黄一级公路兴安北站连接线工程、溶江镇半圩雷家生态乡村建设、华江瑶族乡30周年大庆项目等我县重点项目建设、生态乡村建设进行了视察。座谈中,代表们进行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配合市人大和兄弟县人大做好代表活动协调服务工作。5月,台湾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团来我县视察“美丽广西· 清洁乡村”建设情况,配合区市人大做了周密细致的协调服务工作,保障了台湾代表团在兴安视察活动的圆满完成。2015年,先后有灵川县、永福县、阳朔县、鹿寨县等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到我县进行调研视察交流活动,配合各兄弟县人大精心选点,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保障了代表调研视察的顺利进行。密切联系代表,开展代表走访活动。为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及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把每年的走访代表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抓,并形成了长效机制。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三委一室”分成4个小组,分别到全县十个乡镇走访县人大代表50多人,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了解当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了解他们的生活、生产情况,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反馈到县人民政府。开展走访代表活动,了解代表的意愿、要求和建议,加强了县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沟通和联系,提升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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