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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编号九“龙胜各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不完善,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沿线砂石工矿等小散乱企业及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违法排污”和问题编号十“蓝天保卫战方面,2022年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因未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被自治区约谈;2023年第一季度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露天焚烧秸秆和露天熏腊肉等现象较为普遍,大气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相对薄弱,导致桂林市第一季度PM2.5浓度全区最高,拉高全区全年PM2.5浓度水平,1—9月桂林市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均排名全区倒数第二”的整改落实情况统一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
(一)问题表述
问题编号九:龙胜各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不完善,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沿线砂石工矿等小散乱企业及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违法排污。
(二)责任单位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开展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水源地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面源、农业面源、排污口、交通穿越、码头等类型问题,梳理形成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不能立行立改的,明确责任单位、具体措施、整治要求及时限,减少饮用水源受污染风险。
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制定了《兴安县乡两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2025年3月30日--4月30日排查阶段,兴安生态环境局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出动160余人次,对兴安县县城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和五里峡水库水源保护区2个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湘江界首镇界首村河流型水源地、湘江高尚镇高田村河流型水源地、漓江溶江镇月光洞水库型水源地3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暂未发现问题。
(四)验收情况
2025年11月12日由兴安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县已经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同意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通过验收。
二、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十
(一)问题表述
问题编号十:蓝天保卫战方面,2022年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因未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被自治区约谈;2023年第一季度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露天焚烧秸秆和露天熏腊肉等现象较为普遍,大气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相对薄弱,导致桂林市第一季度PM2.5浓度全区最高,拉高全区全年PM2.5浓度水平,1—9月桂林市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均排名全区倒数第二。
(二)责任单位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强化露天焚烧(熏腊肉)管控。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加强焚烧和熏腊肉行为敏感点、易发点巡查力度,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熏腊肉高峰期和不利气象条件、污染过程等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确保露天焚烧(熏腊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制定了《2025年关于道路扬尘及露天焚烧整治工作方案》,并积极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环保等执法单位紧紧围绕工作重心,认真组织,加强对露天焚烧(熏腊肉)、餐饮油烟等问题的联合管理整治;各乡镇严格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露天焚烧(熏腊肉)管控,确保露天焚烧(熏腊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整改措施2:培育秸秆利用主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秸秆资源化利用成熟模式技术。完善收储运网络体系,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覆盖面。加大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率力争达到30%。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围绕水稻、玉米等重要农作物主产区,健全秸秆离田收储体系,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做好秸秆专业化收集队伍建设,引进秸秆收储机械设备,扩大秸秆收储覆盖面,实现秸秆高效离田。到2024年底,培育建成规模千吨以上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主体8家,带动全县离田利用秸秆5.867万吨,秸秆离田率35.43%,秸秆综合利用率91.93%。据统计2025年已收储加工秸秆31980吨,预计2025年秸秆离田利用率>30%,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90%。
整改措施3: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施工扬尘整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9个100%”,落实建筑工地规范化围挡和场内道路硬化措施,严查停用降尘设施设备行为。加强道路扬尘整治,充分利用智慧城管平台,加强对主次干道洒水降尘和深度清洗的监督考核。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对重点路段、隔离栏、护栏、路牙石清洗作业的监督检查,保证路面无砂土遗留。主城区范围内的重车通行路段、扬尘重点管控区域24小时保持湿润。
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工地大气污染治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和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全面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并责令立即整改,累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份,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闭环整改销号制度,跟踪督办整改进度,确保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4: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和“十四五”考核约束性指标任务。制定并印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全力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对应急措施的督查检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根据2023-2025年《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桂林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全力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对应急措施的督查检查。2023年兴安县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9.2%,PM2.5浓度分别为23微克/立方米;2024年兴安县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4.3%,PM2.5浓度分别为24微克/立方米,2025年兴安县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4.8%,PM2.5浓度分别为31微克/立方米。
(四)验收情况
2026年1月4日由兴安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县已经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同意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十)通过验收。
公示时间: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3月6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73-6216227
联系地址:兴安县城南区新西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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