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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三十“2023年10月,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桂林市发现,灵川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临桂区等县(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工作推进缓慢,现有污泥集中处置设施无法满足需求,大量污泥违规处置,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情况
问题编号三十:2023年10月,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桂林市发现,灵川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临桂区等县(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工作推进缓慢,现有污泥集中处置设施无法满足需求,大量污泥违规处置,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二、责任单位
兴安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95:开展市、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环境隐患问题排查与整治。排查污泥收集、堆存、转运、处置过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与风险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制定环境隐患问题清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污泥产生企业将污泥交与有资质的污泥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建立污泥产生、转运、处置联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处置污泥的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95落实情况:一是我县职能部门对县城及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开展排查整治,制定污泥处置环境隐患问题清单,依法依规抓好整改。二是县城、乡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均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协议,对县城、乡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三是县城污水处理厂已按要求登记污泥产生量,并制作污泥转运联单及相关台账。
整改措施96:将桂林市污泥干化掺烧项目、全州垃圾焚烧厂项目增补到《桂林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管理“十四五”规划》;全力推进污泥干烧项目和全州垃圾焚烧厂项目建设;鼓励现有具备污泥处置资质的垃圾焚烧厂进行扩能改造,增加接纳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掺(混)烧能力。送至垃圾焚烧厂处置的污泥的含水率低于65%。
整改措施96落实情况:兴安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把污泥运输至兴安县海螺水泥厂焚烧处理。
整改措施98:加强对污泥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污泥处置企业是否具备污泥处置资质和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处置污泥的行为。
整改措施98落实情况:我县相关职能部门已对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其合法合规接收及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兴安县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对兴安县城、城北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污水运营相关台账进行了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营正常及污泥处置符合要求。确认完成整改。同意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三十验收销号。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1月5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联系电话:0773-6217226联系地址:兴安县兴桂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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