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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上级驻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等要求,县人民政府开展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兴安县支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兴政发〔2022〕7号)。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宣布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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