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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3月4日批复《关于兴安县阳光塑料制品厂塑料颗粒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审〔2022〕3 号)。经技术复核,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较大编制质量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关于兴安县阳光塑料制品厂塑料颗粒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审〔2022〕3号)环评批复文件,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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