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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县人民政府组织对2024年10月1日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列入《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继续施行。
二、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和《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3)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4),各责任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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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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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兴政发〔2022〕4号 |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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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兴政规〔2024〕2号 |
兴安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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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安县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兴政规〔2023〕1号 |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
|
4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新一轮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兴政规〔2023〕2号 |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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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兴政发〔2020〕3号 |
兴安县疫情防控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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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安县2023年稳投资促消费保增长一揽子政策实施方案》 |
兴政发〔2023〕5号 |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附件3
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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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
1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实施工业振兴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兴政发〔2017〕22号 |
兴安县工信和商贸局 |
|
2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兴政发〔2017〕23号 |
兴安县工信和商贸局 |
|
3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兴政发〔2020〕13号 |
兴安县工信和商贸局 |
|
4 |
《中共兴安县委办公室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2018年高新企业培育等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兴办发〔2018〕23号 |
兴安县科学技术局 |
|
5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兴政发〔2019〕37号 |
兴安县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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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2021年粮食增产增收激励措施的通知》 |
兴政发〔2021〕11号 |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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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兴安县促进粮食生产激励方案的通知》 |
兴政发〔2022〕6号 |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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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
兴政发〔2016〕48号 |
兴安县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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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安县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兴政规〔2019〕1号 |
兴安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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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安县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 |
兴政办规〔2018〕1号 |
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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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兴政规〔2022〕2号 |
兴安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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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
兴政规〔2022〕1号 |
兴安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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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
兴政规〔2023〕4号 |
兴安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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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
兴政规〔2024〕3号 |
兴安县林业局 |
附件4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
1 |
《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兴政规〔2021〕1号 |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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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