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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宣传

2024-04-24 11:10     来源:兴安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廖林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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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我县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对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我县将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一、救助对象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城乡最低保障家庭成员;

3、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

4、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

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下表中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的

(二)住院医疗救助

1、常规住院

2、重特大疾病住院:

三、各类人员救助比例和限额

城乡困难群众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

费用计入住院或门诊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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