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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县在全县建立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兴安县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80-84周岁每人每月30元; 85—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本人农村合作银行账号(原农村信用社)的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兴安县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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