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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材料清单修订版2021年)
一、受伤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前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医疗材料不需要费用清单
职工受伤害情形如符合以下条件的,还需提供以下对应材料:
1.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1份。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1份。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①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原件1份;②死亡证明原件1份。
3.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1份。
4.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材料原件1份。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1份;(2)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
7.在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方案原件1份。
二、工伤申报时效
用人单位申报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申报时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不管何种情形,如劳动关系正在仲裁或诉讼中结果尚未定论等也必须1年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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