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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备案设定的法律依据

2025-05-08 09:05     来源:兴安县公安局     作者:兴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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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2号); 

6、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公(治)通【2017】282号); 

7、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明确印章改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公(治)通【2018】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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