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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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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有所育1
1.优孕优生服务1
2.儿童健康服务4
3.儿童关爱服务5
二、学有所教8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8
5.义务教育服务9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1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2
三、劳有所得14
8.就业创业服务14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
四、病有所医21
10.公共卫生服务21
11.医疗保险服务27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0
五、老有所养31
13.养老助老服务31
14.养老保险服务32
六、住有所居34
15.公租房服务34
16.住房改造服务34
七、弱有所扶35
17.社会救助服务35
18.公共法律服务41
19.扶残助残服务43
八、优军服务保障50
20.优军优抚服务50
九、文体服务保障53
21.公共文化服务53
22.公共体育服务56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符合生育政策,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夫妇双方为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广西免费婚前医学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的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为有需求的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包括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服务、咨询指导、发放服务和随访服务;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8项。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自治区级集中采购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免费便民发放;自治区、市、县、乡逐级实施免费避孕药具存储和调拨,开展质量控制,做好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药具发放和相关信息登记等工作;设有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承担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工作。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批准可以提供免费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服务。
各项服务按照国家《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2019版)》执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63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关于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同城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桂医保发〔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及其它统筹区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及相应技术方案开展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建立保健手册,提供13次免费健康检查(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满月健康管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以及视力、听力和口腔筛查与保健等服务。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2021年、2022年全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50元、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1022元。2023年起,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全区各地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相应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强化困境儿童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完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工作网络。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根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的具体内容明确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残联。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各地加快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依程序确定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对各地予以补助,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每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每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和部分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服务标准: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并对部分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制度;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元。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免费提供的国家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教育教学实际统一采购配发给学生。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1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自治区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在校195天计算。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国家试点县中央财政全部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广西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等。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依程序确定的收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人社发〔2015〕39号)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依据市县财力状况、资金需求系数、就业考评系数及其他公共就业相关因素确定自治区级财政分担额度,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指导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创业服务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中安排。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所需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根据本人意愿,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2号)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政策宣讲、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及相关补贴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人社发〔2015〕39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家庭劳动力(脱贫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困难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2号)执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行风投诉、政务热线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务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调查信息,发布有关工资信息、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达到启动条件时给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等执行。
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包括: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6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自治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广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每年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免费提供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信息报告。提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与指导。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关科普宣传、教育服务。开展乡镇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免费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症、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等全部现症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个案管理。
服务标准:对氟骨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康复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规范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分别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肺结核患者(含MDR-TB)及肺结核可疑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筛查、推介转诊和追踪。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肺结核可疑者转诊率100%,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开展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权利与责任告知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和毒品有关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暴露前后预防用药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艾滋病病毒暴露后预防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版)执行。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按国家规定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发布食源性疾病预警信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强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提供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参保缴费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广西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20〕75号)及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广西税务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广西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符合条件未就业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等。其中,在校学生包括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符合条件未就业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分别是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和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教港澳台〔2013〕69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广西税务局。
(45)医疗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服务对象: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行风投诉、政务热线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医保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农村户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夫妇或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20元的奖励扶助金。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97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94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700元、500元、3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8)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等。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
(49)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1.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2.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养老服务的相关衔接;3.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年龄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1)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自主确定认定评估办法及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2)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4.养老保险服务
(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月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支付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发放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桂人社规〔2019〕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按规定为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为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桂人社规〔2018〕22号)等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缴费补贴、代缴养老保险费、加发年限养老金、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发放丧葬补助金,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2)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服务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水平或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6.住房改造服务
(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54)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对象。
服务内容: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或无房户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按照每年自治区印发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动态清零。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建设资金由政府补助、村委会筹集、对口帮扶、社会捐助、个人自筹等组成,其中政府补助包括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5)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广西户籍家庭。
服务内容: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服务标准:全区城乡低保保障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规程》执行。各地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订、公布各县(市、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其中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具有广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和基本殡葬服务等保障。
服务标准: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半自理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57)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标准、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等各项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按因素法确定对市县级财政的补助额。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广西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紧急救治服务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为救治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补助费用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确定。自治区级与各地级以上市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自治区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疾病应急救助任务较重的地区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地级以上市的做法,探索建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58)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一般救助标准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59)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全区区域内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在应急期间,按照受灾属地管理原则,无论户籍人口还是外来人口均由受灾地提供相关补贴;遇难人口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灾地提供相关补贴。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含外来人口)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户籍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灾遇难(失踪)人员的亲属发放抚慰金;对因旱灾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现行执行标准为《自治区应急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生活救助工作,由中央财政和我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自治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和属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资金,按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其他自然灾害的生活救助,原则上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应急厅。
18.公共法律服务
(60)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确定的具体办法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服务内容: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补助。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与支出标准参见《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61)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服务对象:村(社区)委会及村(社区)居民。
服务内容:为村(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为村(社区)委会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41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金支出标准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5〕183号)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62)人民调解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案件范围的存在民间矛盾纠纷的公民和特定当事人。人民调解对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服务内容:为矛盾纠纷双方提供纠纷化解服务,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进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化解矛盾纠纷协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补助。人民调解经费补贴范围与支出标准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19.扶残助残服务
(6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和自治福利性护理补贴的除外)。
服务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和服务管理,按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各地在自治区基础标准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64)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残疾人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执行。各地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区人力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订、公布各县(市、区)城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其中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
(65)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根据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状况及当地托养机构条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社区日间照料和寄宿制机构托养等托养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残联。
(66)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帮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条件的限制。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服务规范执行。基本康复服务人均每年190元,基本辅具服务人均每年1000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均每年20000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67)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助学服务
服务对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具有广西户籍的在校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根据其不同教育阶段给予相应的教育资助,具体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给予困难学生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给予免学杂费,提供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给予免学费,提供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给予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资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同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给予不同项目、不同标准的资助。具体资助项目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生活费补助、免学费等共21项。
支出责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桂财规〔2019〕3号)》规定,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由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
(68)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按因素法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残联、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9)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自治区级、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为节目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体育局。
(70)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优先对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逐步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其他残疾人家庭。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施无障碍改造。
服务标准: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标准按照《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手册(2019年版〉的通知》有关要求实施。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文旅厅、自治区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71)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72)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对其他退役军人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发放经济补助。退役军人安置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7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19〕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桂退役军人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资源社会保障厅必需的其它。
(74)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没有光荣院的地区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5)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76)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村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77)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全民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应急广播体系,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广电局。
(78)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数字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广电局。
(79)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个行政村每月免费放映1场数字电影。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
(80)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数字出版读物,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盲人提供价格适宜的盲文出版物。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81)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2.公共体育服务
(82)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县(市、区)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发,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发时间。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全民健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全民建设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教育厅。
(83)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推广使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电子证书。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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